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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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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选举监事长

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选举许垂斌先生为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长,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披露的《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诉讼

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中约定了业绩补偿及应收账款补偿事宜,业绩补偿方及应收账款考核方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约定履行对上市公司的补偿义务,因此公司对上述三方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3、业绩预告相关诉讼

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此后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部分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构成证券虚假陈诉,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投资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及承担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损失合计1,628.8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合计29.71万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黄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金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瑛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黄翔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金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周瑛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34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12层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翔先生主持,应到董事5名,实到5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35)。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同意将该报告编入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孙俊英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孙俊英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提名人及候选人的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公告编号:2024-038)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公告编号:2024-039)。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0)。

表决情况: 赞成 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品种:银行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此类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实际收益不及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包括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具体事项由财务管理部办理。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日常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在上述额度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3、投资方式:购买银行低风险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拟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此类产品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导致实际收益不及预期。

公司本次拟投资的产品品种已限定为安全性好、风险较低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和理财产品,且公司对投资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各方面进行监督,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控风险。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在保证流动性及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指南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五、备查文件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孙俊英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独立董事仇夏萍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孙俊英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认为,孙俊英女士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其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任职要求。同意提名孙俊英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孙俊英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交所备案审核,并在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孙俊英女士简历

孙俊英女士,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会计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俊英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38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孙俊英女士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作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被提名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包括本次提名的公司在内,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三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名人郑重承诺:

一、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性要求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提名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被提名人立即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提名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声明人孙俊英作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事项:

一、本人已经通过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以会计专业人士被提名的,候选人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下转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