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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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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10 证券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24-041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预计概述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5月2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日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总计不超443,000.00万元人民币+1,250.00万元欧元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4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5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平湖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浙江传化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合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5,500.00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传化合成的担保余额为8,8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传化合成的累计担保总额为14,300.00万元,为传化合成提供担保可用额度为36,700.00万元。上述担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传化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1年7月6日

注册资本:40,8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兴港区外环西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屈亚平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与公司关系:传化合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 50.8446%,杭州传化

科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27.77%,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99%,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4.86%,杭州传化嘉合叁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3.3333%,俞汉杰持股 2.97%,汤铮持股 2.43%,杭州传化嘉合壹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4201%,杭州传化嘉合贰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0.75%,杭州传化嘉合伍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0.6319%。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

保证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浙江传化合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责任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诺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0月24日,除本次新增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总额为290,516.44万元(其中,开展资产池业务发生互保总额为0万元,开展票据池业务发生互保总额为15,475.89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6.93%,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6.5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工商银行平湖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10 证券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24-040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终止投资项目及退还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概述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在浙江省嘉兴市设立全资子公司浙江传化多式联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多式联运公司”),投资运营嘉兴海盐传化长三角智慧物流港项目(以下简称“海盐项目”)。

传化多式联运公司于2021年8月分别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嘉兴传化智慧河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港公司”)、嘉兴传化智慧海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依托嘉兴杭州湾海港、运河资源的优势,以及密集便捷的高速铁路和公路交通网路体系,打造以海(港)(运)河联运为核心,具备多式联运功能的内河集疏运体系建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2021年8月1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下属公司对外投资暨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公司于2021年1月与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协议》,双方就海盐项目的投资建设约定了各项权利义务,公司缴纳了2,000万投资信用金和8,000万元项目履约保证金。

河港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与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304242021A21041),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位于西塘桥街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为海盐县21-102号,总面积为293,093平方米,其中宗地面积为96,256平方米,宗海面积为196,837平方米,用途为港口码头用地,出让金总额15,387.3825万元,出让金已全额缴清。公司于该地块范围内已建成建筑的建筑面积为6,874.96平方米。

海港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与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304242023A21030),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位于西塘桥街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编号为海盐县23-050号,总面积为91,607平方米,用途为港口码头用地,出让金总额4,809.3675万元,出让金已全额缴清。该地块未建设。

二、项目终止原因

海盐项目自2021年启动以来,公司全力推动项目拿地和建设,但由于宏观经济以及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建设的复杂性超出预期等原因,该项目整体投资建设进度缓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据公司内部重新测算,预计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经公司重新研判市场环境,对项目定位及实施情况经综合评估后,决定终止海盐项目,并与相关部门协商解除上述合同,退还相应土地使用权。

本次项目终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项目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解除〈国有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21-102号)》

甲方: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嘉兴传化智慧河港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解除合同编号为3304242021A21041的《国有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办理土地(海域)及地上建筑物移交手续,交付不动产权证(含房屋),并配合甲方完成不动产权证的注销手续。乙方保证所交付不动产权属清楚,无因诉讼被查封等权利瑕疵,该不动产上相关施工单位等均已清场,已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

3、该宗地范围内可利用的建筑物,由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主体另行签订协议补偿。

4、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扣除定金30774765元,退还除合同定金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123099060元(不计利息)。上述款项于2024年12月31日前退还乙方,若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退还资金的,上述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5、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办理完全部手续,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退款时间相应顺延。

6、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7、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盖章和签字后生效,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海盐县财政局一份,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份。

协议二:《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23-050号)》

甲方: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嘉兴传化智慧海港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解除合同编号为3304242023A21030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办理土地移交手续。乙方保证所交付土地权属清楚,无因诉讼被查封等权利瑕疵,该地块上相关施工单位等均已清场,已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

3、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扣除定金9618735元,退还除合同定金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38474940元(不计利息)。上述款项于2024年11月30日前退还乙方,若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退还资金的,上述款项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4、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办理完全部手续,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退款时间相应顺延。

5、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海盐法院起诉。

6、本协议由双方代表盖章和签字后生效,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海盐县财政局一份,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一份。

协议三:《海盐县21-102号地块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补偿协议》

甲方:海盐滨海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嘉兴传化智慧河港有限公司

乙方向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因其自身原因终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3304242021A21041,以下简称“出让合同”)退还海盐县21-102号地块的申请。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乙方申请,决定解除出让合同并签订《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海盐县21-102号地块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补偿的范围和内容

海盐县21-102号地块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公楼,建筑面积6874.96平方米(具体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补偿内容包括办公楼建设安装、二次装修、智能化、电梯等配套设备等,不包含土地价值。

2、补偿依据和金额

根据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盐中资评报字(2024)0075号),补偿标的的评估价值为23842200.00元。本协议的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捌拾肆万贰仟贰佰元整(¥23842200.00元)。

3、交接及乙方的相关义务

(1)乙方须于2024年10月31日前提供办公楼不动产证(复印件)和全套工程建设资料给甲方;

(2)乙方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办理补偿标的移交手续。

(3)乙方保证所交付上述补偿标的权属清楚,无因诉讼被查封等权利瑕疵,涉及相关施工单位等均已清场,已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

(4)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票据,以便甲方按程序给予支付。

4、支付方式

甲方于海盐县21-102号地块再次出让后三个月内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捌拾肆万贰仟贰佰元整(¥23842200.00元);若至2025年11月30日,海盐县21-102号地块仍未再出让的,甲方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项。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支付期限相应顺延。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约定提供资料或办理完全部手续的,本条约定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5、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四:《〈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2021年1月10日,管委会与传化智联公司签订《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称“《投资协议》”)。双方就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的投资建设约定了各项权利义务。

2、《投资协议》签署后,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1)土地出让和项目建设情况:乙方子公司嘉兴传化智慧河港有限公司已摘牌受让河港区项目海盐县21-102号地块,完成岸线审批并已开工建设,现完成部分地基处理工程和一幢办公楼的建设;乙方子公司嘉兴传化智慧港科技有限公司已摘牌受让了配套中心项目海盐县22-027号地块,截至目前,已完成竣工验收;乙方子公司嘉兴传化智慧海港有限公司已摘牌受让了海港项目海盐县23-050号地块,完成外海岸线使用权审批,截至目前,该地块尚未开发建设。

(2)项目投资信用金、履约保证金情况:乙方依《投资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了2000万投资信用金和8000万元项目履约保证金,合计1亿元。甲方依约定已无息返还乙方投资信用金2000万元及第一笔项目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剩余5000万履约保证金因尚未达到返还条件未退还。

现乙方因客观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决定对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部分终止。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投资协议》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确认《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投资协议》第1.4.1条智慧物流板块中的外海码头、内河码头和物流仓储中心,以及第1.4.2条高端制造板块项目均予以终止。同时,根据不同地块情况经乙方项目公司提出退地申请后各方同步另行签署协议处置,具体为签署:海盐县21-102号地块《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海盐县23-050号地块《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投资协议》第1.4.1条智慧物流板块中的港口配套服务中心项目由乙方继续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 就《投资协议》中的履约保证金事宜,双方同意:乙方退还甲方已拨付的投资信用金2000万元及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5000万元资金全额退还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海盐县21-102号和海盐县23-050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时间相应顺延。

甲方指定账户为:海盐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财政办公室

开户银行:工行开发区支行

账号:1204090329200019515

第四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配合乙方争取在配套中心项目达产履约后,自持比例不小于30%、自持年限不少于5年、最小分割销售单元以层单位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五条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条件下,甲方配合乙方争取将配套中心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争取配套中心项目办理房地产销售许可证,以使项目适用房地产项目税收政策。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事宜均已通过各自内部决策流程的审批,无任何决策程序障碍。

第七条 若今后双方对本终止协议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五:《土方清运协议书》

甲方:海盐滨海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嘉兴传化智慧河港有限公司

嘉兴传化智慧河港有限公司受让的海盐县21-102号地块存放大量其他项目堆放的土方,甲方受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与乙方协商处理上述土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该地块土方清运工程及相关费用承担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地点

四至范围为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东至规划秦海大道、南至杭州湾大道、西至乐园路、北至二线海塘。

2、工程内容

经第三方测量单位测算,嘉兴传化智慧河港有限公司的海盐县21-102号地块上堆放土方约700000m3,由乙方自行处理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处理地块范围内的土方清运工程,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工程费用

本协议费用以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乙方共同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报告为准。

4、付款方式

本工程所需费用先由乙方垫付,待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报告并经甲方确认后12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土方清运工程费用。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支付期限相应顺延。

5、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项目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致力于打造传化智能物流服务平台,已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布局73个公路港,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公路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本次终止项目为河港项目和海港项目,港口配套服务中心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公司将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以公路港为中心,挖掘平台资源价值,因地制宜融合区域产业链,推动产业链与平台物流资源协同发展的战略。

本项目前期已累计投入43,631.60万元(包括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及工程款等),扣除终止投资项目及退还土地相关补偿后,在不考虑所得税影响下,本次终止项目及退还土地整体损失约为17,557万元,该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约为29.71%,具体对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的最终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解除〈国有建设用地(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21-102号)》;

4、《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23-050号)》;

5、《海盐县21-102号地块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补偿协议》;

6、《〈传化(长三角)智慧港项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7、《土方清运协议书》。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10 证券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24-039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0日通过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各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终止投资项目及退还土地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项目终止能够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业务健康发展。本项目终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002010 证券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24-038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0日通过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终止投资项目及退还土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下属公司终止投资项目及退还土地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