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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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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5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并发表明确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DON BRUCE XU(许多)先生、侯兴旺先生、侯培林先生、朱子奇先生、刘一展先生、程杰先生、徐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并发表明确同意的审查意见,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谭援强先生、张珺女士、吴宏先生、李琳女士(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四)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募投项目“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和“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原募集资金账户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七)审议通过《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八)审议通过《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特制订《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9)。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1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至全体监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昕彦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王晓云女士、周小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三)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六)审议通过《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七)审议通过《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八)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议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2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曙高科”)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DON BRUCE XU(许多)先生、侯兴旺先生、侯培林先生、朱子奇先生、刘一展先生、程杰先生、徐林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谭援强先生、张珺女士、吴宏先生、李琳女士(会计专业人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第二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根据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王晓云女士、周小红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述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附件一: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1954年出生,美国国籍,应用数学及材料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82年至1986年,任长沙铁道学院教师;1986年至2010年,历任美国 Colorado School of Mines助理研究员、美国焊接研究所技术总监、美国Trilogy公司软件开发高级工程师、美国 3D Systems公司技术总监、美国 Solid Concepts公司技术总监;2009年8月起任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10月创立华曙高科,历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同时自2008年起担任湘潭大学特聘教授。现任公司董事长。

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通过控股股东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4,472,700股,持股比例30.0536%,与实际控制人之一DON BRUCE XU(许多)先生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DON BRUCE XU(许多)先生:1981年出生,美国国籍,景观建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至2014年,历任Design Workshop 设计公司高级景观建筑设计师、美国加州索萨利托SWA集团资深城市设计主创设计师和项目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4月至今,任Farsoon Americas Corp.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DON BRUCE XU(许多)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通过控股股东湖南美纳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2,860,793股,持股比例7.9342%,与实际控制人之一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DON BRUCE XU(许多)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DON BRUCE XU(许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侯兴旺先生: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二级建造师。1980年10月至1984年12月,于岳阳县城关镇企业办任会计;1985年1月至1998年1月,开办岳阳县城关酒厂;1999年12月至2004年3月,于湖南军区三级光缆网长沙直属处任处长;2005年1月至2005年11月,于湖南省宁乡县工程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1994年12月至今,于长沙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董事;2005年12月至今,于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董事长、董事;2013年3月至今,于兴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于湖南兴旺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任董事、于湖南中集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2016年5月至今,于湖南兴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兴旺实业有限公司)任董事长、于湖南兴科云创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任董事;2013年6月至今,于公司任董事。

侯兴旺先生通过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6,353,952股,持股比例8.7776%,与董事侯培林先生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侯兴旺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侯兴旺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侯培林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电子通信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2008年至2009年,任香港海翔有限公司华东片区项目经理;2006年4月至今,任湖南兴旺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10月至今,任兴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兴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至今,任长沙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至今,任湖南湘水投房地产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7月至2024年9月,任重庆市华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经理;2014年3月至今,任上海华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华曙三维打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5月至今,任湖南兴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兴迈数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侯培林先生通过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市华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华发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华曙高科家园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9,443,396股,持股比例7.1090%,与董事侯兴旺先生系父子关系。除上述情形外,侯培林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侯培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朱子奇先生: 199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四研究院任主管设计师;2017年6月至今,于国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副总裁;2021年3月至今,于上海陆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2022年6月,先后于成都超纯应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成都瑞迪威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2022年11月,于森泰英格(成都)数控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2024年2月至今,于星奇(上海)半导体有限公司任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于公司任董事。

朱子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朱子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刘一展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07年4月至2010年2月,于广东纵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任行政经理;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于株洲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行政经理; 2014年3月至今,任上海华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4年4月至今,历任深圳市华曙三维打印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2012年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刘一展先生通过寿光市华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华发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欧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华曙高科家园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142,556股,持股比例0.5173%。刘一展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刘一展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程杰先生:196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系本科,澳大利亚默多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级工程师。1994年至2016年,历任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经理,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工控自动化部华南大区经理、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北方区工业销售总监、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北中国区销售总监/大中华区市场总监等职。2016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程杰先生通过寿光市华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沙华发信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华曙高科家园1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683,736股,持股比例0.6480%。程杰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程杰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徐林先生:1962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9年8月至2002年4月,历任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划司预测处、战略布局处、经济结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职位;2002年4月至2018年9月,历任原国家计委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发展规划司司长、城市和小城镇改革中心主任;2018年10月至2020年3月,于绿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20年4月至今,于中美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21年7月至今,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4年6月至今,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徐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徐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附件二: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谭援强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3月至2016年5月间,历任湘潭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16年6月至今,于华侨大学任教授;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谭援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谭援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张珺女士:196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989年7月至1995年12月,于长沙水利电力师范学院(现长沙理工)招生办公室任职;1996年1月至今,于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任教;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张珺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张珺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吴宏先生: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9月至今,历任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任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硕导、博导、研究员;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吴宏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吴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琳女士:196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01年1月至2006年2月,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06年3月至2009年11月,于大连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于大连华锐重工铸钢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于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2016年2月至今,于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内审部负责人;2021年12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李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李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附件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晓云女士,197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1990年至1994年,于开福区上大垅街道办事处任职;1994年至1998年,于湖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会计;1999年至2004年4月,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副总经理;2004年5月至2008年12月,于河北建设集团湘雅医院项目部任财务经理;2009年至今,于湖南兴旺建设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于长沙旺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2019年8月至今,于公司担任监事。

王晓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王晓云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周小红女士,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1995年7月至2000年12月,任湖南省湘南物资公司会计;2001年1月至2002年11月,任广西鸿源先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账会计;2002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荷花园大厦成本主管;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任湖南云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会计;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任湖南德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主管;2012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成本会计。

周小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周小红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4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延期及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和“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事项。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143.2253万股,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4,583,864.98元,扣除发行费用81,249,479.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334,385.3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2-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公司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该项目于2022年立项规划建设周期,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4月。项目立项日期与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日期间隔时间较长,该项目和“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一同办理用地产权及施工,实际执行过程中受该项目用地产权办理、施工工程进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建设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该募投项目投资进度较计划有所延后。目前研发总部大楼已建设完工,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增加研发场地,用以开展3D打印产业化应用场景研发工作。为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稳步实施,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有序进行研发投入,经审慎研究,拟将该项目延期至2025年12月。

四、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的具体情况

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本次拟将“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中的投资金额3,530.84万元、“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中的投资金额2,690.32万元,合计投资金额6,221.16万元统一调整至“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中,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根据前述调整,“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的投资总额由32,940.50万元增加至39,161.66万元,“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的投资总额由28,385.48万元减少至24,854.64万元,“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 的投资总额由5,069.63万元减少至2,379.31万元,结合各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司拟对其内部投资结构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1、“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及“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用地同属一片区域,均于2022年立项并启动规划建设周期,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4月,导致项目立项与实际资金到位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鉴于未来增材制造产业化应用需求的综合考虑,“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实际建造的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实际建设成本及采购成本,相较项目立项时的预估成本出现显著提升,因此需相应调增建设投资金额。

根据“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本项目对建设投资需求的变化,本项目调入6,221.16万元,具体为适当调减了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调增了建设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本次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2、“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中的研发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的实际建设投资亦高于立项时的预期,公司决定适当减少部分研发投入费用,转而增加建设投资,以优先保障研发总部大楼建设完成,增加研发场地,为后续研究项目的实施推进提供可靠的场地设施保障。公司开展研发项目需与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及下游产业化应用需求相匹配,研发周期较长,公司将结合实际资金使用需求有序进行研发投入,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予以补足,后续也将持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研发投入,以保障持续的研发创新能力。

根据“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本项目对建设投资需求的变化,本项目调出3,530.84万元至“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具体为适当调减了预备费用、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用、人员招聘项目,调增了建设安装工程、其他费用项目。本次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3、“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 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根据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及未来业务规划,综合考虑募投项目实施轻重缓急等情况,优化募集资金投入,优先保障“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期尽快投产形成收入,故调减“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公司开展前沿研究与国际接轨,为日后更广泛的3D打印多行业多领域应用进行技术储备,从前端的前沿研究到产业化应用需要经历较长的验证周期,公司将整合资源配置,根据下游应用市场需求和实际资金使用需求,优化研发成本管理有序开展在研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予以补足,该项目结项后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持续投入前沿研究。

根据“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结合本项目对建设投资需求的变化,本项目调出2,690.32万元至“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具体为适当调减了研发人员工资、材料费、研发设备购置项目,调增了租赁费项目。本次内部投资结构的调整,有利于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综上,公司对上述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优化整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以期尽快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五、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募投项目“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延期、调整“增材制造设备扩产项目”、“研发总部及产业化应用中心项目” 、“增材制造技术创新(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以及调整前述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下游市场需求变化的客观情况以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发展布局,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以尽快投产,提升募投项目的整体质量,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调整投资金额与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5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含背书转让支付,下同)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保荐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21号),公司公开发行面值为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4,143.2253万股,发行价格为26.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4,583,864.98元,扣除发行费用81,249,479.6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23,334,385.36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3〕2-11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在建工程款、设备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相关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先行支付的款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并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3、公司财务部定期统计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4、公司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应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本议案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47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4,973,98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4,168,800股的1.20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回购或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973,983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14,168,800股的1.20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687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7.13%,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还包含1名外籍员工,系公司核心关键岗位人员,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以上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2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下转3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