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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71 证券简称:嘉友国际 公告编号:2024-065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20日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977,149,04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3,068,966股后的股本974,080,07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92,224,022.8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74,080,076×0.3)÷977,149,042≈0.2991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91)÷(1+0)≈(前收盘价格-0.2991)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嘉鑫毅(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景华、孟联、唐世伦、王本利、侯润平、白玉、武子彬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1129871

特此公告。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