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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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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海优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202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3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海优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10月28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4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11月5日起恢复转股。

● 修正前转股价格:109.82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09.70元/股

● 本次转股价格修正实施日期:2024年11月5日

一、转股价格的调整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海优转债”发行之后,若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9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不转增,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及2024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海优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三、转股价格的调整结果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股利,即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84,020,302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209,885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本82,810,417股。

本次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2,810,417×0.12)÷84,020,302≈0.1183元/股。

派送现金股利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109.82 - 0.1183=109.70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09.82元/股调整为109.7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11月5日起生效。“海优转债”自2024年10月28日停止转股,2024年11月5日起恢复转股。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海优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方式:021-58964211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2

转债代码:118008 证券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9月20日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84,020,302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1,209,885股后的股本82,810,417股为基数,按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937,250.0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司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82,810,417×0.12)÷84,020,302≈0.1183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183)÷(1+0)=前收盘价格-0.1183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李民、李晓昱、上海海优威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8964211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