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78 证券简称:德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5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8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2,822,7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62%,限售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7户,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1,716,3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79%;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户,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06,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1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6万股,并于2023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33,333,6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01,842,959股,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为31,490,641股。
2024年5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36,5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33,333,6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101,106,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5.83%;无限售条件股份为32,227,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17%。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合计58名,具体名单详见“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之“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招商资管德冠新材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李德安、黄啟忠、林玉兰等其他57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等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的承诺的情形。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其他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2,822,7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62%。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58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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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岑国伟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02,000股,其中300,000股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方可上市流通。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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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德冠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关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