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前三季度预付账款比年初增长了267.56%,主要是预付原料款和预付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增加。
2、前三季度投资收益比去年下降了100%,主要是2023年7月份公司赎回3,000万元理财产品获得了收益。
3、前三季度资产处置收益比去年下降了100.03%,主要是2023年公司处置设备产生收益,绝对金额较小。
4、前三季度营业外收入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61.49%,绝对金额很小。
5、前三季度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70.69%,主要是公司上半年启动了奶牛更新换代工作处置一批生物资产产生的损失。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6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于2024年6月24至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718,300股,增持金额人民币7,310,754元。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阳光集团计划自 2024年6月26日起6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2024年6月24至25日增持金额),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阳光集团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增持计划。截止本报告期末,阳光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01,500股,增持金额20,385,271.00元。
2024年前三季度,阳光集团两次披露增持公司股票计划,截止2024年9月30日,累计增持3,686,900股,累计增持金额38,320,209.30元。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胡霄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艾剑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荣华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胡霄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艾剑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荣华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 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 公开招标,指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招标,指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八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 负责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三)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供审计报告的;
(四)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2024年10月28日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真实准确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4-030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情况概况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8,494万元人民币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其中对江西省嘉牧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牧农业”)增资3,800万元,完成后嘉牧农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对江西长山现代有机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山牧场”)增资4,694万元,完成后长山牧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本次增资主要是为进一步优化全资子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其资本实力,满足其进一步提升牧场设施条件和增加奶牛存栏数量、提高公司自有牧场奶源占比的需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此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长山现代有机牧场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306万人民币
3、经营范围:奶牛养殖,花卉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主要股东: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5、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长山牧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长山牧场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
(二)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省嘉牧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
3、经营范围:奶牛养殖(该项目凭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渔业养殖、销售;旅游景点开发、农作物种植、销售、饲料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奶牛养殖,花卉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主要股东: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5、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嘉牧农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嘉牧农业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增资的目的和方式、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增资目的和方式
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对长山牧场及嘉牧农业共计增加注册资本8,494万元人民币,本次增资主要是为进一步优化全资子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其资本实力,满足其进一步提升牧场设施条件和增加奶牛存栏数量、提高公司自有牧场奶源占比的需要。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是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所做出的慎重决策,有助于增强全资子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但仍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和管理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及风险控制,积极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确保全资子公司规范运营。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增资的影响
本次对两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发展规划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增资完成,公司仍持有两子公司100%的股权,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增资,投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4-029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4年4月18日,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由于日常经营需要预计2024年将与关联方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好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安徽华好商贸有限公司、经销商高亦农、经销商郭智、江西阳光创世纪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9,430.00万元,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由于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增加与关联方江西阳光创世纪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西阳光宜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增加与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额度200.00万元,关联董事胡霄云、高金文在本议案中回避表决。本议案在董事会表决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加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注: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关联交易额预计金额1300万元,现增加关联交易额度200万元,增加后公司与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关联交易预计金额1500万元。
(三)增加关联交易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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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介绍
1、江西阳光创世纪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跃
注册资本:1,9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足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2.63%,胡霄云持股47.37%。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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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阳光宜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跃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足浴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咨询策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日用百货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00%,江西阳光创世纪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0.00%。
该公司2024年8月22日成立,无2023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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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芳菲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1号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国内贸易;电子商务;商业智能化终端设备的研发、制造、设计、销售、维护、租赁、安装及运营管理;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设计、开发、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国内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宋芳菲持股60%,付跃持股40%。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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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江西阳光创世纪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
2、江西阳光宜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3、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是公司监事刘永平配偶控制的企业。
(三)履约能力分析
江西阳光创世纪管理有限公司、江西阳光宜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西阳光乳业电商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在交易过程中均履约情况良好,未出现过违约情况。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以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为参考标准,遵循独立主体、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与各关联方已签订采购/经销商/服务/租赁等合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自身及关联人主营业务的拓展需要,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增加2024年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的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需求,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情况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4-032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3日以直接送达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并于2024年10月28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肖爱国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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