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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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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62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97,754,38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1,002,051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志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余德山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所有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丛启路、张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