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4年5月13日作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377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年5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13日,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6月3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76元/股。
7、2024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续签等原因而离职,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
2、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不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对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无需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3,000股,占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3,770,000股的0.3448%,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07,269,561股的0.0063%。
3、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76元/股,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本次的回购价格为19.7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56,880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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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披露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股权分布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程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000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1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0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3,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13,000元,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分别变更为人民币207,256,561元、207,256,561股。根据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情况,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且作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具体事宜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一9:25和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7日。
7、出席对象:
(1)凡2024年1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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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本次会议审议的以上议案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程序合法,资料完备,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提案2.00、3.00为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4、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11月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30。
2、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
3、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采用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需在2024年11月8日17:30之前送达或邮件、传真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证券部,邮编:310030,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
邮政编码:310030
联系人:赵小婷、朱峻瑶
联系电话:0571-81023659
传真电话:0571-81023639
电子邮箱:ccir@zjcckj.com
七、备查文件
1、《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文件。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270”,投票简称为“铖昌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全部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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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以及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
2、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 “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证券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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