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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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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37 证券简称:四川黄金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冯希尧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汤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向航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冯希尧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汤敏 会计机构负责人:罗向航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1337 证券简称:四川黄金 公告编号:2024-069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一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45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南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

会议由董事长冯希尧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情况

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通过新《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云、李怡漩。

3、结论性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李怡漩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