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10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转债代码:111009 转债简称:盛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徐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培荣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长委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徐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培荣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长委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徐磊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培荣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长委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0

转债代码:111009 转债简称:盛泰转债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股东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 本次相关《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涉及相关股东各自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股东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泰投资”)、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7年10月2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持续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相关股东在涉及公司重要事项时均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8号)核准,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出具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自2024年10月27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不再互为一致行动关系。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公司总股本555,562,416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所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盛泰”)、股东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盛泰”)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持股情况如下:

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持有香港盛泰95.83%股权,宁波盛泰为香港盛泰全资子公司。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宁波盛泰、香港盛泰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宁波盛泰和香港盛泰合计持有公司175,331,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1.56%。盛新投资持有公司34,439,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0%。盛泰投资持有公司30,967,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57%。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其他说明

1、上述一致行动人本次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通过相关安排规避减持限制及其他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相关股东将继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指引1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关系后的6个月内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将继续共同遵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4、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宁波盛泰、香港盛泰、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将继续遵守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即:自2024年10月27日起两年内,不会以低于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特此公告。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转债代码:111009 转债简称:盛泰转债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泰集团

股票代码:60513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保泉路155号1901室-21

权益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续约,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香港九龙观塘观塘道388号创纪之城一期一座9楼913室

权益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续签,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化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泰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投资”)、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泰投资”)于2017年10月2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8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2024年10月25日,徐磊先生与盛新投资、盛泰投资向盛泰集团发出《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自2024年10月27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不再互为一致行动关系。

徐磊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和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徐磊先生通过其控制的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和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75,331,500股股份,持股及表决权比例为31.56%。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徐磊先生与盛新投资和盛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签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盛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盛泰集团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新投资和盛泰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签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盛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徐磊先生所控制的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盛泰”)、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盛泰”)及其一致行动人盛新投资、盛泰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0,7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3%,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持有香港盛泰95.83%股权,宁波盛泰为香港盛泰全资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盛泰、香港盛泰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宁波盛泰和香港盛泰合计持有公司175,331,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1.56%。盛新投资持有公司34,439,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0%。盛泰投资持有公司30,967,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5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一致行动协议》;

4、《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盛泰集团证券部办公室,投资者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1: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2: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转债代码:111009 转债简称:盛泰转债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泰集团

股票代码:6051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华发东路1号

权益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续签,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化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泰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投资”)、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泰投资”)于2017年10月2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8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2024年10月25日,盛新投资、盛泰投资向盛泰集团发出《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自2024年10月27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不再互为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盛泰投资持有的股份表决权为5.57%。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盛新投资和盛泰投资与徐磊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签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盛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盛泰集团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盛新投资和盛泰投资与徐磊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签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盛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盛新投资、盛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徐磊先生所控制的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盛泰”)、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盛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0,7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3%,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持有香港盛泰95.83%股权,宁波盛泰为香港盛泰全资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盛泰、香港盛泰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宁波盛泰和香港盛泰合计持有公司175,331,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1.56%。盛新投资持有公司34,439,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0%。盛泰投资持有公司30,967,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5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一致行动协议》;

4、《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盛泰集团证券部办公室,投资者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38 证券简称:盛泰集团

转债代码:111009 转债简称:盛泰转债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盛泰集团

股票代码:6051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华发东路1号

权益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续签,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化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盛泰集团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新投资”)、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泰投资”)于2017年10月25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78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4年10月26日到期,经各方共同协商,一致决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2024年10月25日,盛新投资、盛泰投资向盛泰集团发出《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自2024年10月27日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不再互为一致行动关系。

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盛新投资持有的股份表决权为6.20%。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盛新投资和盛泰投资与徐磊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签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盛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盛泰集团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盛新投资和盛泰投资与徐磊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签所致,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盛泰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盛新投资、盛泰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徐磊先生所控制的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盛泰”)、盛泰集团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盛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40,7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3%,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磊先生持有香港盛泰95.83%股权,宁波盛泰为香港盛泰全资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盛泰、香港盛泰与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其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宁波盛泰和香港盛泰合计持有公司175,331,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1.56%。盛新投资持有公司34,439,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20%。盛泰投资持有公司30,967,5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5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公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一致行动协议》;

4、《关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函》;

5、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盛泰集团证券部办公室,投资者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4年10月2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日期: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