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4-04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监事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21 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并正式启动发行,以 2024年10月22 日作为发行期首日,经 2024年10月24日投资者报价并根据《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确认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竞价结果如下:
■
本次发行的最终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发行审核及注册文件要求等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届时将由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直接办理,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3.与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4.与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5.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6.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7.与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8.与张宇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9. 与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三、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监事会确认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修订不涉及发行方案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51)》。
五、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52)》。
六、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53)》。
七、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结合当前监管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4)》。
八、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4-048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21 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并正式启动发行,以 2024年10月22 日作为发行期首日,经 2024年10月24日投资者报价并根据《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董事会确认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竞价结果如下:
■
本次发行的最终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本次发行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发行审核及注册文件要求等予以变化或调减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或调减,届时将由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直接办理,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1.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2.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3.与西安力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4.与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5.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6.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7.与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8.与张宇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9. 与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三、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一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董事会确认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修订不涉及发行方案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51)》。
五、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52)》。
六、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结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公告编号:2024-053)》。
七、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结合当前监管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54)》。
八、以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4-04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二次修订稿)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0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预案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进行了修订。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修订预案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预案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预案等相关文件的披露不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进行了实质性判断、批准或核准,预案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待审批机关的批准与核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4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
(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公司对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实际发行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于2024年12月末实施完毕。该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发行时间以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并实际完成发行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出具日的总股本538,400,659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股本变动的事项;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992.0159万股,该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5、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6、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9.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93.03万元。以此数据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3年度存在增长10%、持平、下降10%三种情形,依此测算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7、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本次测算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9、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就本次发行对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测算。
二、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通过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预案“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目前主要有电力、天然气、自来水、新兴业务、宾馆等五大业务。近年来,公司紧扣“转型发展、提质增效”工作主线,开展售电、充电桩运营、用户侧储能等新兴业务,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全力支撑公司战略实施。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能有效平滑新能源发电的随机性、间歇性、波动性,为电网运行提供调峰、调频、需求侧响应支撑等服务。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在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中有重要意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措施,增强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此外,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公司将持续提升在管理、财务、生产、质量等多方面的风险监管能力,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六、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作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或“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得以切实履行,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