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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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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1.3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的季报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除特别说明外,为本集团合并数据,金额币种均以人民币列示。

1.4本报告中“浙商银行”、“本公司”、“本银行”和“本行”均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1.5本公司董事长陆建强、主管财务负责人侯波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彭志远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2.2资本充足率情况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

1.上表期末数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标准法计量;期初数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标准法、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请查阅本行网站(www.czbank.com)。

2.3杠杆率情况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

1.2024年起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计量。

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请查阅本行网站(www.czbank.com)。

2.4流动性覆盖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 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5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6股东情况

2.6.1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 (或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注: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2.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前10名股东中,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券商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出借的2,000,000股已归还,表中其他股东均未涉及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

2.6.2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无存续的优先股。

3三季度经营情况简析

业务规模稳健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32,761.8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23.09亿元,增长4.2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8,261.8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9.43亿元,增长6.41%。负债总额30,770.5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27.50亿元,增长4.15%。其中:吸收存款19,139.9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53.33亿元,增长2.43%。

经营质效稳步提升。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524.91亿元,同比增加28.01亿元,增长5.64%。其中:利息净收入355.87亿元,同比减少3.62亿元,下降1.01%,净利息收益率为1.80%,同比下降0.30个百分点;非利息净收入169.04亿元,同比增加31.63亿元,增长23.02%。非利息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32.20%,同比上升4.55个百分点。成本收入比27.90%,同比上升0.60个百分点。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9.05亿元,同比增加1.52亿元,增长1.19%。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259.6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67亿元;不良贷款率1.43%,比上年末下降0.01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75.33%,比上年末下降7.27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50%,比上年末下降0.13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有所抬升。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71%,比上年末上升0.52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66%,比上年末上升0.14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39%,比上年末上升0.17个百分点。

4重要事项

4.1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4.2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5附录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载于本报告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续)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续)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续)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续)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陆建强 侯波 彭志远 (公司盖章)

董事长 主管财务负责人 财务机构负责人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11名,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0名,其中胡天高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陈海强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马红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陆建强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关于聘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的议案》

聘任夏靖为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夏靖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三、通过《关于聘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夏靖为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因工作岗位调整,陈晟先生已辞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本公司董事会对陈晟先生在其任职期间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四、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通过《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关联方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关于新增关联方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高管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八、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差旅及临时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公司官网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关于核定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陈海强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是浙商银行董事会根据《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核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夏靖先生简历

夏靖先生,1980年10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夏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外事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际部区域金融合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担任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董事会执行董事顾问),中国民生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综合秘书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9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11名,实际出席监事10名,其中,陈三联监事因工作安排委托张范全监事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郭定方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10月2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金融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0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人民币38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给予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亿元;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1亿元;给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亿元。

(二)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14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人民币204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5亿元;给予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给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亿元;给予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7亿元(或等值港币39亿元,孰低);给予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3亿元;给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亿元;给予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应宇翔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4年10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应宇翔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关联方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③ 2024年10月2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关联方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③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关联方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2024年度新增关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新增关联方的非活期存款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36%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应宇翔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9%的股份,并向本行委派王君波监事,属于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先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4年10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新增关联方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3年度报告已披露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部分薪酬,现就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已获核定的2023年度税前薪酬其余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A股股票代码:60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