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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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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上年末减少主要是本期经营活动及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大于现金流入。

2、应收账款较上年末增加主要是应收客户钢材款增加所致。

3、应收款项融资较上年末增加主要是2023年末为满足现金需求办理票据贴现金额较大导致年末票据余额较少。

4、其他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减少主要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重分类所致。

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上年末增加主要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6、研发费用同比增加主要是科研项目增加所致。

7、其他收益同比增加主要是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8、投资收益同比减少主要是被投资企业经济效益下滑。

9、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增加主要是应收款项余额升高影响坏账损失计提增加。

10、营业外收入同比增加主要是本期确认碳排放权收入所致。

11、营业外支出同比增加主要是本期确认资产报废损失所致。

12、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母利润同比减少主要是受钢材市场价格下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影响。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邱银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同合 会计机构负责人:龚娟娟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邱银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同合 会计机构负责人:龚娟娟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二)会议于2024年10月29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顾文贤因个人原因已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担任的一切职务,结合运营实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1.战略、风险、ESG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为邱银富、孙茂林、余兴喜、彭锋、李建涛,其中邱银富为主任委员。

2.审计委员会:委员为余兴喜、彭锋、王翠敏,其中余兴喜为主任委员。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彭锋、刘燊、王翠敏,其中彭锋为主任委员。

4.提名委员会:委员为刘燊、王翠敏、李明,其中刘燊为主任委员。该委员会未作调整。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董事会聘任乔雨菲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因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因此需选聘新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公开招标,依据评标结果,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乔雨菲简历

乔雨菲,女,1988年1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权益投资部高级经理、副总裁;中国民生金融投资部高级副总裁;首钢基金有限公司投后管理与服务部总经理,北京首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首惠产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创业公社产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首钢绿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首席合规官,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首席合规官,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董事。

乔雨菲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二)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三)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人。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出以下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首钢股份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7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3.变更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因致同所已连续多年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过公开招标,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03-02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截止2023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人,注册会计师16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3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为40.4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30.1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9.96亿元。

2023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364家,收费总额4.56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截止2024年6月30日,信永中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0次。4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郭勇先生,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逯敏女士,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拟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詹军先生,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年度审计费用共计235万元(含税,下同),其中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6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审计费用较上一期减少20万元,同比降低7.84%。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致同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致同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委托致同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将其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因致同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过公开招标,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同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致同所、信永中和分别进行了事先沟通,致同所、信永中和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表示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信永中和的相关资质证明和诚信记录等信息,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具备较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的诚信状况及充分的独立性,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同意将选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提供审计服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