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第三期
绿色中期票据(碳中和债)
发行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9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第三期
绿色中期票据(碳中和债)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和2023年12月29日分别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公司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4)。
公司于2024年4月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4〕GN8号),协会决定接受公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协会同意接受公司总金额为10亿元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公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获准注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近日,公司已完成2024年度第二期绿色中期票据(碳中和债)的发行工作,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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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28日全额到账。
上述绿色中期票据发行相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cn)。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21 证券简称:金开新能 公告编号:2024-090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48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收到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回复工作,现就工作函中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供应链业务。公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起开展供应链业务,为客户提供生产光伏组件原材料代采服务。2024年上半年,公司为客户代采原材料12.72亿元,按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1459.79万元。报告期末,供应链代采业务涉及应收账款8.43亿元,预付款项6217.47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两年公司供应链业务收入、利润、对应代采金额、各期末应收、预付款项余额等情况,并结合供应链业务模式、经营业绩、资金投入情况等说明开展有关交易的必要性;(2)供应链代采业务涉及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背景、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金额、账期政策、账龄分布及是否存在回款风险;(3)近两年供应链业务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股权投资关系、交易内容、数量及金额、定价方式、期末应收或预付款项余额等;(4)结合问题(2)(3)回复情况说明公司代采业务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或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近两年公司供应链业务收入、利润、对应代采金额、各期末应收、预付款项余额等情况,并结合供应链业务模式、经营业绩、资金投入情况等说明开展有关交易的必要性;
1、近两年公司供应链原材料代采业务收入、利润、代采金额、各期末应收、预付款项余额等情况。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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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供应链业务模式、经营业绩、资金投入情况等说明开展有关交易的必要性。
目前,公司主要开展光伏制造业供应链业务,是以大型光伏制造企业为核心客户,围绕其生产制造所需原材料提供综合服务,货品类型包括硅料、硅片、电池片、银浆等光伏制造原材料。公司基于下游客户的原材料采购需求,依托自身资源渠道优势,优选上游供应商并市场化采购相应货品,发挥采销衔接服务能力,为下游客户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2022年至2024年上半年度,公司供应链业务代采含税总额分别为56.54亿元、46.84亿元及14.38亿元;2022年至2024年6月底,公司供应链业务累计实现净利润9,209.44万元。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主要采用开立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存量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支付采购货款,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比例平均约为98%,剩余少量采购货款采用电汇方式结算。
从业务定位角度来看,公司于2022年起开展供应链业务,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对上游设备价格趋势的预判,扭转电力运营商作为产业末端价格波动承担者的被动局面;同时通过加强与产业链上游企业的合作黏性,挖掘新能源电站合作资源,以反哺公司主业发展;此外,在推进产业协同过程中,通过纵向拓展产业链上游,挖掘优质股权投资机会。
从产业链市场需求角度来看,光伏制造行业是我国战略新兴行业,硅料、硅片、电池片及组件各主要环节年产值近万亿规模,原材料采购市场需求旺盛。但市场参与主体因供需关系、经营情况的不同,在采购交易中达成的如预付款比例,支付账期、货品价格等核心商务条款存在较大差异,这为供应链业务的广泛开展提供了客观的市场环境。金开新能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自身资信情况良好,资产实力较强,可以在供应链业务中为下游客户争取到货源锁定、价格优势、账期优势等有利条件,从而降低客户的原材料采购成本;与此同时,依托自身业务合作网络资源,公司对于客户在销售渠道扩展等方面也可起到较好的赋能作用。基于上述商业优势,公司顺利切入上游产业链各环节,与上下游客户快速形成合作关系。
从实际运营结果来看,公司已建立与一批上游客户的全面合作关系,搭建了上游产业链的行业研究体系。同时,依托供应链业务合作基础,公司在实现供应链业务良好业绩的情况下,开发储备在河北省保定市及天津市的一批光伏发电及风力发电项目,并参与投资了光伏跟踪支架龙头企业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切实有效支撑了公司主业发展和战略布局。
(二)供应链代采业务涉及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背景、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金额、账期政策、账龄分布及是否存在回款风险
公司开展供应链业务过程中,在与下游客户开展业务前按照内部信用政策进行客户资信评估,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担保、存货抵押等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客户跟踪检查,重点关注客户经营及财务状况。基于对下游客户的经营业绩、财务情况、控股股东综合实力等履约能力指标以及账期政策等商务指标的综合判断,公司对下游客户采取差异化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具体执行过程中,公司根据下游客户需求自主进行询比价采购,对下游客户采取“货物采购+成本加成”定价,成本加成率为1%至1.29%不等。
截止目前,代采业务合作客户未发生过逾期违约情况。
供应链代采业务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背景、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金额、账期政策、账龄分布等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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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期末应收账款余额43,041.74万元与交易金额38,090.04万元差异主要为增值税差。
注2:公司总经理尤明杨曾任英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并于2022年1月17日离任。因此截至2023年1月17日,英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列示为公司的关联方,此关联关系于2023年1月18日解除。以上关联关系情况已于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注3:2023年业务客户数量为4家。
(三)近两年供应链业务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股权投资关系、交易内容、数量及金额、定价方式、期末应收或预付款项余额等
1、供应链代采业务前五大客户相关信息
供应链代采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对“一、(二)供应链代采业务涉及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名称、交易背景、与公司关联关系、交易金额、账期政策、账龄分布及是否存在回款风险”的相关回复。
2、供应链代采业务前五大供应商相关信息
光伏制造行业具有技术快速迭代、质量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下游客户针对各类原材料货品均制定详细的质量等级标准,并通过对原材料进行样品试验、批量实验验证、验厂评估等评测环节,批准相应上游供应商进入采购准入名单。公司在供应链业务开展过程中,以下游客户对货品的质量要求、型号标准及供应商准入名单为基础,向上游供应商发出采购需求,通过比对价格、型号及质量承诺等核心要素,最终选定当次交易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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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向上穿透控股股东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要产品为高硬脆材料专用设备及光伏核心材料。
注2:向上穿透控股股东为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专注于高效光伏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3:向上穿透控股股东为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专注于高效太阳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注4:向上穿透控股股东为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专注于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注5:向上穿透控股股东为南京英发睿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英发睿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专注于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研发、生产和销售。
(四)结合问题(2)(3)回复情况说明公司代采业务是否存在向关联方或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公司供应链代采业务系围绕新能源主业所做的战略性布局,有益于增强对行业整体变化趋势的预判,防范产业链市场风险;同时通过加强产业合作黏性,有利于挖掘项目资源以反哺主业发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切入点,为下游客户提供商务便利,并协助客户开拓市场渠道,实现了供应链业务的市场价值。
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与供应商、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公司开展供应链业务的相关交易过程存在真实货物流转,且合同流、实物流、资金流、票据流转一致,具有合理商业背景,“成本加成”模式定价机制公允。
公司在开展供应链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务院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合规展业,规范运营,截至目前公司与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比较同业上市公司的毛利率水平情况,公司开展供应链业务的成本加成率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一致,不存在向关联方或客户、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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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厦门国贸供应链管理业务2023年度及2024年上半年度毛利率数据,系依据其定期报告披露内容模拟测算得出。
二、关于经营模式和商誉。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自开发项目、合作开发项目及收购类项目三类。公司近三年收购子公司22家,2024年半年报显示商誉为15.49亿元,其中2021年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2022年、2023年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2872.76万元、3350.45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三种开发模式对应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装机容量、发电量及各自占比情况,以及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贡献;(2)合作开发项目主要运营模式,并列示各项目开发时间、合作方名称、是否为关联方、开发投资方式、运营模式及收益分配方式,进一步说明有关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3)列示收购类项目对应收购时间、交易价格、形成商誉及减值情况,并结合近三年对商誉相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主要参数、选取依据、计算方法及过程,说明有关减值是否充分、合理。
公司回复:
(一)三种开发模式对应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装机容量、发电量及各自占比情况,以及对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贡献。
公司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自开发项目、合作开发项目及收购类项目三类。自开发项目指公司全程独立进行项目申报、建设及生产运营的项目。合作开发项目指在项目储备、指标申报及工程建设等阶段,公司与合作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联合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收购类项目指在项目建设或运营阶段进行收购的项目,公司不参与项目开发建设过程。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三种开发模式对应的项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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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资金额统计口径:已竣工决算项目以决算金额为准,未竣工验收项目以可研报告所列投资金额为准。
注2:净利润为单体项目公司净利润。
上表32个合作开发类项目中:光伏项目23个,装机总容量1,224MW,投资总金额57.38亿元,其中13个项目(装机规模974MW)于指标申报开始合作,10个项目(装机规模250MW)于建设阶段开始合作;风电项目8个,装机总容量169MW,投资总金额13.42亿元,均从建设阶段开始合作;储能项目1个,装机总容量50MW,投资总金额1.92亿元,于指标申报开始合作。
(二)合作开发项目主要运营模式,并列示各项目开发时间、合作方名称、是否为关联方、开发投资方式、运营模式及收益分配方式,进一步说明有关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近年来,伴随以五大六小为代表的传统电力央企以及石化、化工、基建、钢铁、矿业等其他领域央企进入新能源电力行业,具备本地优质资源获取优势的地方能源集团也纷纷加大新能源电站开发布局,新能源资产开发市场竞争态势愈发激烈。合作开发项目模式可充分发挥合作方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是公司在当下行业竞争态势下,实现高效、高质量开发的有利手段。公司选取合作方主要基于其行业经验、政府资源、地方关系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熟悉度,这些优势不仅有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高效运营,还能确保政策支持和社区合作,为我们在特定地区的业务扩展和长期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合作开发项目过程中,公司与合作方在储备、申报或建设阶段进行合作,并根据项目所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交易模式。项目处于储备或申报阶段的,公司一般采取与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并签署合资协议的方式,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资公司取得新能源项目指标后,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法定流程及规定程序后,选聘设备供应商及工程服务商采购项目相关设备及施工建设服务,并在后续的电站运营中按照合资公司出资比例分享项目收益。项目处于建设或运营阶段的,公司通过签署远期交割的收购协议方式明确公司全程对项目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并于项目并网后按照国资评估备案价格完成股权受让。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合作开发项目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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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持股比例为实缴出资比例。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与合作开发项目各合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合作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设备及服务选择程序均符合国家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股权转让安排的,相关交易均完成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评估及备案程序;项目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收益分配方式按照持股比例执行,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综上,公司在合作开发项目开展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列示收购类项目对应收购时间、交易价格、形成商誉及减值情况,并结合近三年对商誉相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主要参数、选取依据、计算方法及过程,说明有关减值是否充分、合理。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收购产生商誉的子公司的对应收购时间、交易价格、形成商誉及减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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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对商誉相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主要参数、选取依据。
公司近三年对商誉相关资产组减值测试所用主要参数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测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资产减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对商誉相关资产组组合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采用收益法进行估算。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按照资产组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所得出的。
若通过收益法计算得出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资产组账面金额,则差额部分为资产组的减值金额。
(2)收入关键参数
营业收入=结算电量×不含税销售单价
其中:结算电量=装机容量×有效利用小时
装机容量根据资产组备案容量确定,有效利用小时根据商誉资产组所在单位历史有效利用小时确定。
销售单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上网电价,一部分可再生能源补贴电价,销售单价根据资产组所在地相关电价政策或资产组签订的购电合同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截至2020年备案同时2021年年底之前投产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适用可再生能源补贴,最长时间按照资产组所在地可再生能源补贴小时数与20年孰短确定。
考核收入根据资产组历史情况确定。
风力发电项目其他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进行预测。
(3)收益期
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宏观政策及行业周期等因素确定风力发电项目收益期为 20年、光伏发电项目收益期为25年,自商誉资产组所在单位项目并网发电开始计算。
(4)成本费用关键参数
折旧摊销根据评估基准日时固定资产及无资产账面值并考虑未来年度需支付的资本性支出,以实际折旧摊销率进行预测。安全生产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预测。专业服务费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预测。其他成本费用根据企业历史情况并结合管理层预计进行预测。
(5)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以资产组所在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资产为基础,根据资产的类别、经济寿命年限或合同等预测存量资产未来的更新支出。
(6)营运资金
货币资金按照企业最低现金保有量预测。
应收账款包括应收基础电价(包含标杆电价和市场化电价)和应收补贴电价。应收基础电价部分根据资产组所在单位历史期周转率计算,应收补贴电价自按照资产组正式并网发电3至4年进入国补名单,进入国补名单后参考实际补贴回收情况,按照补贴延迟2年回收预测。
应交税费按照季度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预测,预付款项、应付账款等按照历史期周转率的平均值,计算未来各年营业资金的需求量,根据预测年度营运资金减去上年营运资金计算预测年度营运资金变动。
(7)折现率关键参数
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确定折现率模型。同时保持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评估收益额口径为税前,则折现率选取的是税前折现率。一般,资产组所在单位的税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税后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相等的。用税后折现率对税后现金流进行折现,并采用迭代计算法找出应用于税前现金流能够得出与税后现金流相同结果的税前折现率。
3、近三年商誉减值测试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准则要求,于2021年年终、2022年年终及2023年年终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相关资产组的结果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减值测试评估所采用的参数符合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趋势。
(1)商誉超过1000万的项目,近三年商誉减值测试中预测期年均有效发电小时数及年均营业收入与实际有效发电小时数、实际营业收入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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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项目当年处于试运行期间,有效发电小时数与营业收入数据不具有参考性。
(2)商誉超过1000万的项目,近三年商誉减值测试中预测期折现率及测试结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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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近三年商誉减值测试结果,新疆鑫瑞浦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国鑫乾立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丝路创新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三个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出现减值,其他项目均未出现减值。
(4)、结合前述分析,说明有关减值是否充分、合理。
近三年商誉减值测试中,折现率保持平稳。2022年比2021年略有下降,主要由于无风险收益率及市场风险溢价的下降导致;2022年与2023年折现率基本持平。
近三年商誉减值测试中,各项目预测期年均有效发电小时数按照历史年度实际发电小时数均值计算调整,有一定波动。
基于上述分析,公司近三年对商誉相关资产组减值测试所用主要参数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未发生变化。各年度减值测试过程中,主要参数依据资产经营情况及年度市场情况取值。公司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计提商誉减值,具备充分性和合理性。
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4个光伏发电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6月30日,其中2个光伏发电项目投入进度已达到100%,实现效益分别为-1334.89万元、-629.37万元。另外两个光伏发电项目“贵港市港南桥圩镇200MWp农光储互补平价上网光伏发电复合项目”和“湖北昌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利市黄歇口镇马嘶湖渔场(西片)1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投入进度分别为73.37%和79.32%,并两次延期,延期原因为国土调查。请公司补充披露:(1)两个投入进度已达100%光伏发电项目的投产情况、发电量、售电价格及收入情况,以及截至目前的盈利状况是否达到预期及原因;(2)尚在建设期内的两个光伏发电项目国土调查问题的处理情况、推进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障碍及减值风险,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一)两个投入进度已达100%光伏发电项目的投产情况、发电量、售电价格及收入情况,以及截至目前的盈利状况是否达到预期及原因
君能新能源公安县狮子口镇100MWp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公安项目”)和湖北开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石首市团山寺镇70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石首项目”)分别于2023年6月和2023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投产后相关业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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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印发《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华中监能市场【2023】171号)(以下简称“华中实施细则”)。华中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巳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巳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华中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和独立新型储能巳参与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市)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公安项目和石首项目位于湖北省,适用华中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细则为2023年底新出台文件,湖北省内同期并网新能源项目集中开展转商运工作,由于承接办理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并网运行试验的有承办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有限、试验能力不足,导致大批新能源项目等待服务机构开展试验,试验进度严重滞后。截至2024年6月底,两项目尚未达到进入商业运营的全部必备条件,故两项目均未转入商业运营。受此新政影响,公安项目和石首项目电价需按照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或者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时,项目电量结算按照已取得的部分并网电力业务许可证上注明的并网容量占项目备案容量的比例进行结算,导致结算电量低于上网电量。未结算电量部分,待转入商业运营后,进行补结算。两项目虽全容量并网,但试运行阶段的结算电量和结算电价均处于非正常水平,盈利结果不具有参考性。
2024年上半年,公安项目和石首项目实际发电量完成全年预测对比情况详见下表,两项目项目实际完成数约为可研报告预测全年数的44%左右,差异较小。
单位:万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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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安项目已基本满足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要求,公司正在重新签署购售电合同,合同完成签署后提请申报转商业运行,预计2024年底可进入商业运营;石首项目仍在等待服务机构进行并网运行试验,试验通过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办理相关手续并尽快启动转商业运行申报工作,预计2025年一季度可进入商业运营。待项目转入商业运营后,公安项目和石首项目预计将回归正常经营状态。
2024年4月9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湖北省电力现货市场第二轮长周期结算试运行的通知》,从2024年4月16日开始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参与现货期间60%电量按标杆结算,剩余40%电量按现货价格结算。受此新政的影响,公安项目和石首项目未来转入商业运营后,项目可参与绿电交易,但短期内电价将会受到影响,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
(二)尚在建设期内的两个光伏发电项目国土调查问题的处理情况、推进情况,是否存在其他障碍及减值风险,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贵港市港南桥圩镇200MWp农光储互补平价上网光伏发电复合项目(以下简称“贵港项目”)原计划光伏区用地因第三次国土调查以及退桉还耕、旱改水等土地整治工作原因,土地性质发生变更,导致租赁进度延迟。经过与广西省贵港市港南区政府协商,区政府已同意重新规划调整地块以支持继续推进项目的建设。截至本回复披露日,贵港项目所需全部2,880亩光伏区用地的租赁协议签署工作已完成,其中2714亩已经完成地表清理并交付施工;剩余166亩正在进行地表清理工作,预计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交付。截至2024年9月底,贵港项目已实现172.4MW装机容量并网发电,预计2024年底前可完成全容量并网。
湖北昌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监利市黄歇口镇马嘶湖渔场(西片)10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监利项目”)原计划部分光伏区用地因第三次国土调查及土地整治工作原因,土地性质变更,无法用于光伏项目建设,导致租赁进度延迟。公司采取占补平衡、调整地块等多种方式对用地范围进行调整,经监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调整后的光伏区用地土地性质问题已解决。截至2024年9月底,监利项目已完成光伏区用地1,530亩的租赁协议签署工作,剩余光伏区用地870亩征地工作由湖北省监利市黄歇口镇政府负责协调推进,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将积极推进监利项目的建设工作,按既定计划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工作。
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上述两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减值风险。
贵港项目及监利项目因用地问题导致项目延期,公司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实时关注前述两项目的过程管理,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延期日期完成。但鉴于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存在不达预期的风险,全容量并网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四、关于应收账款。2021-2023年,公司应收账款分别为37.52亿元、53.23亿元、58.90亿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196.65%、172.70%、177%。2024年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75.30亿元,其中大多为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款,目前公司下属电站已有40个合计装机容量1,924兆瓦进入第一批补贴合规名单。2023年计提坏账准备347.62万元,2024年上半年计提坏账准备436.60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应收账款按账龄分布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金额及其相互匹配关系,说明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规模较大但坏账准备计提较少的原因,并与同行业比较说明合理性;(2)下属电站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情况、截至目前回款情况、纳入补贴与未纳入补贴电站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一致;(3)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工作的进展、应收账款中补贴的金额和占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补贴款相关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准确、充分。
公司回复:
(一)应收账款按账龄分布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金额及其相互匹配关系,说明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规模较大但坏账准备计提较少的原因,并与同行业比较说明合理性。
1、公司应收账款及坏账计提政策:
公司按照欠款人类型及其信用情况作为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确定预期信用损失。
(1)针对应收电网公司组合:公司应收电网公司电费,公司判断电网公司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定降低电网公司履行其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因此应收电网公司应收账款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2)基于账龄确认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计算方法
账龄组合:针对除应收电网公司组合外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主要为以下两类:
1)太阳能发电及风力发电直供电客户:应收账款在整个存续期内各账龄预期损失率为:账龄0-6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账龄7-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5%;账龄1-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10%;账龄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30%;账龄3-4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50%;账龄4-5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80%;账龄5年以上,预期信用损失率为100% 。
2)其他:应收账款在整个存续期内各账龄预期损失率为:账龄1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率为0;账龄1-2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5%;账龄2-3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10%;账龄3-4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30%;账龄4-5年,预期信用损失率为70%;账龄5年以上,预期信用损失率为100%。
(3)按照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认定单项计提判断标准
公司在单项应收账款上若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则按照该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定该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损失准备。
2、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情况如下:
(1)应收电网公司组合:
应收电网公司主要为应收标杆电费款及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下表列示了不同账龄的应收电网公司款项余额及坏账计提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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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 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再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由此可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收入是按月向电力用户收取,补贴电费的资金已经按月进入中央国库,因此公司应收补贴电费的资金来源稳定且有保障。目前补贴电价部分收入回收虽然较慢,但是此部分为国家补贴,符合发放条件,虽尚未明确发放时间,但基本无坏账风险。
综上,考虑应收电网公司的电费款及应收国家补贴电费的信用风险较低,未计提坏账准备。
(2)应收账龄组合:
应收账龄组合款项主要为应收供应链业务款项及应收太阳能发电及风力发电直供电客户款项。下表列示了不同账龄款项余额及坏账计提金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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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主要为2023年新收购公司带来的应收账款增加,公司按照被收购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净额确认于应收账款余额中,2022年年末余额中不包括此部分金额,2024年上半年此笔应收账款原值按照公司会计政策按账龄计提坏账。
(3)单项计提:
公司分布式电站客户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受司法重整影响,其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定该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按照50%计提损失准备。
3、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应收电网公司电费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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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应收电网公司电费的坏账计提政策,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显著差异。
(2)应收账款中账龄组合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下转28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