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8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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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组合实际计提比例较低,主要由于2023年至2024年上半年账龄组合应收账款中超过1年以上账龄的金额比重低于0.35%,坏账金额比例为0.10%;2021年至2022年没有超过6个月的应收账款,按照公司会计政策无需计提坏账。
综上,公司预计应收电网公司售电款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不存在回款困难,发生减值的风险较小,未实际计提坏账准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不存在明显差异。
(二)下属电站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情况、截至目前回款情况、纳入补贴与未纳入补贴电站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是否一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的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是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2020年11月18日财政部再次发文《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的管理方式由发布补助目录转变为由电网企业公布补贴清单。
补贴清单包含符合条件的风电、光伏等项目,需满足国家规划、能源部门要求,并符合价格政策。审核流程包括省电网公司审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信息中心复核及公示公布。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按国家价格政策执行。变更项目信息需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并网容量或场址需重新申报。光伏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仍按旧目录管理。电网企业需定期汇总项目信息并备案。这一通知旨在规范补贴资金使用,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发展。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应收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总额为63.17亿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下属电站累计收回可再生能源补贴36.47亿元(包含以前年度收回的部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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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显示,截止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有45个项目纳入补贴清单,尚有17个项目由于各省补贴清单审批工作进度安排不一致等原因暂未进入补贴清单(如部分省份要求项目先通过合规性核查后才进行补贴清单审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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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河北赤城雀沟20MW光伏项目含5.6MW扶贫补贴,此部分已进入国补目录(第一批扶贫),剩余14.4MW商业部分正在申报审核中,目前处于信息中心复核阶段。
按照公司会计政策,针对应收电网公司电费,公司判断电网公司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降低电网公司履行其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因此应收电网公司应收账款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未纳入国补目录或清单项目,目前均处于正常申报国补清单过程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公司对于纳入国补清单和尚未纳入国补清单的应收国网电费均划分为应收电网电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纳入补贴与未纳入补贴电站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一致。
(三)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工作的进展、应收账款中补贴的金额和占比、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说明补贴款相关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准确、充分。
2022年3月24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及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査工作的通知》(“通知”),公司按照通知的要求,从项目的合规性、规模、电量、电价、补贴资金、环境保护(仅限于生物质发电)六个方面进行了自查。根据2022年10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公示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确认的合规项目清单的公告》的公示说明,自2022年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核查工作,相关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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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工作尚处于进行过程中,部分事项并非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主观原因导致,核查结论尚未明确。按照公司对现存政策的理解以及对项目情况的梳理,公司判断相关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风险不存在明显差异,公司对于此类应收统一划分为应收电网电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纳入合规清单与未纳入合规清单电站的坏账准备计提标准一致。基于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进展,公司结合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情况进行了合理会计估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其他非流动资产。半年报显示,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15.28亿元,其中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9.01亿元。请公司详细说明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的业务内容、预付对象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预付资金的具体用途、预计资产交付时间,涉及有关交易商业模式的合理性、交易安排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等。
公司回复:
(一) 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对应的业务内容、预付对象名称、与公司关联关系、预付资金的具体用途、预计资产交付时间。
报告期内,公司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主要由生产经营预付工程物资款以及收购项目预付股权对价款构成。因各类型涉及的交易方较多,以下列示各类型下主要交易对手方对应业务相关信息: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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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有关交易商业模式的合理性、交易安排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公司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主要为预付工程物资款及预付股权对价款。
预付工程物资款主要包括预付电站设备采购款项、预付EPC款项等。为保证新能源电站项目开工建设,按照行业惯例,业主单位需要按照一定比例预付光伏组件、风机等设备采购款项以及工程建设款项,以便设备厂家及时组织原材料排产,施工单位安排启动工程建设事宜。预付工程物资款符合行业惯例,属于常规商业交易模式,相关交易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预付股权对价款系通过向交易对手支付部分对价款项,达到锁定新能源电站的目的。此类用于锁定项目的股权对价预付款,通常在签署投资协议且满足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后支付,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目前公司支付的预付款一般在项目总投资额5%-20%的区间内,符合行业惯例。预付股权对价款的交易模式符合行业内项目收购的交易习惯,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商业合理性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近年来,国内新能源电站资产市场竞争激烈,优质新能源电站项目潜在收购方众多,预付股权对价款的交易安排一方面能够建立公司与交易对手的互信关系,能够有效锁定优质项目,并进一步促成交易;另一方面,预付款专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有利于保障项目建设进度。
(1)投资开发责任部门与交易对手进行商业谈判,结合前期尽调发现的核心风险,通过控制付款节奏、增加付款前置条件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核心条款的方式,确保预付款支付前项目核心风险的解决或闭环,将预付股权对价款作为控制项目风险的缓释措施。公司与交易对手就核心商务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并于投资决策通过后根据决策结果与交易对手就交易文件进一步磋商,履行交易文件审查流程并完成签署。预付款作为前述交易安排结构的一部分,在符合民法典规定、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支付前置条件达成等的前提下方可支付;
(2)公司预付股权对价款均设置必要的支付前提条件,以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为保证预付款项资金安全并保障电站项目质量,公司在交易结构设计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将以下多种组合措施作为款项支付的前提条件:①项目取得必要的合规性手续(项目备案或核准、建设规模指标、电网接入批复或评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或备案等);②项目用地已落实(就项目使用的建设用地取得土地预审且确认后续转建设用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就拟租赁的土地已与出租方达成土地租赁意向且不存在流转障碍,占用林地草地的已取得涉林草许可等);③交易对手已提供担保(交易对手开具与预付股权对价款等额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交易对手已将项目公司股权质押予公司等);④项目建设相关方及方案已经公司认可(项目初设方案、技术协议经公司审核并认可,总承包方、监理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等符合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等);⑤建设期融资机构(如有)出具股转同意函等;
(3)相关交易文件中均约定如未能在特定时间达成交易条件的,交易对手需退还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预付对价款;若未能达到交易条件系合作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对手还需支付违约金;
(4)公司在实施交易前均对交易对手进行全面尽调,相关交易对手均为多年深耕新能源领域且资信良好的新能源项目出售方,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能够保证款项预付前置条件的顺利达成及电站项目的顺利交割;
(5)交易文件中约定通过开立共管账户等方式,保证资金安全,并实现对预付款流向的实时监控,确保交易对手专款专用,不得将公司支付的预付款用于项目开发及建设以外的用途。
(6)经自查,公司支付预付款的交易对手均为公司的非关联方。
综上,预付股权对价款安排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了公司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公司具体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公司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
对于公司的预付工程物资款,在相关工程物资收到之前,根据流动性将其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在相关工程物资收到后将其计入“在建工程”进行核算。
对于公司预付的股权对价款,在相关股转交割完成前,根据流动性将其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在股转交割交易完成后将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2)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 第十八条规定“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对于为购建非流动资产而支付的预付款项, 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七条所列各项条件分析:公司预付款项在正常情况下最终将形成非流动资产,即以非流动资产的形式收回,不会在未来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变回现金)、出售或耗用(计入损益);公司支付预付款项的意图是取得非流动资产,收回现金仅仅是在对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不属于正常情况,因此在对方不能履约的情况下收回现金不属于在考虑资产流动性问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公司支付的预付款项或者由这些预付款项所形成的非流动资产不是为了赚取买卖差价的目的而持有的,不会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预付款项不属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根据上述分析,公司为购建固定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而预付的款项或持有超过一年以上正常营业周期才能加工变现的存货都应属于非流动资产且属于资产负债表上所列非流动资产项目以外其他周转期超过一年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公司列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各明细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非流动资产的归类、列报范围。
特此公告。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