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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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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1版)

(一)内教社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教育出版社

企业类型: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乌苏伊拉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9号

注册资本:42,843.34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图书出版;期刊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出版;网络出版物出版;中小学教科书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内蒙古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内教社的控股股东。

该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维力斯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维力斯教育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伊布格乐图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9号

注册资本:6,310.16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活动;游艺娱乐活动;旅游业务;停车场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文具用品零售;办公用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艺创作;健身休闲活动;洗染服务;洗烫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摄影扩印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装卸搬运;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包装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机械设备销售;家具销售;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通用设备修理;餐饮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纸浆销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内教社为维力斯的控股股东。

该关联方财务状况良好、业务经营正常,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通过公允、合理协商的方式确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4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涉及延期的募投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

●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情况:拟将募投项目“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和“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6年12月。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决定将募投项目“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和“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6年12月。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3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51,555,393.18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33,892,756.82元,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于2021年12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含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2,830,188.68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1,056,153.7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12,836,603.0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募集资金专户共产生43,759,423.70元利息收入(未经审计)。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情况

根据公司《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智慧教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终止,原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后续将用于“智慧书城网点体系升级项目”和“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此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内部结构、部分子项目实施方式、地点及实施期限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及原因

截至披露日,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和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预定建设期虽然尚未届满,但实际投资进度与预计进度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原因为:

1、呼和浩特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但附属及设施设备尚未完成,故预计超过原定完成时间。

2、乌兰察布市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因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间长,而乌兰察布的气候原因又导致施工期较短,所以预计超过原定完成时间。

(二)项目延期方案及保障措施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有效控制募投项目建设风险,结合前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公司拟延长前述项目建设期至2026年12月。

为保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指定相关部门专项负责募投项目的推进,积极调配人员、技术资源,加强协调与沟通,保证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

2、要求本项目实施主体积极与施工方做好工作沟通与协作,严格监督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保项目符合预期进度。

四、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涉及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募投项目建设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募投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后的决策,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重新论证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50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如意大厦11楼会议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15日

至2024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上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签章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1日,上午 9:30一11:30,下午 3:30一5:30

(三)登记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公司证券投资部(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四)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相关证件(具体要求见“五、会议登记方法(一)登记手续”),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如意大厦B座(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28号)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电话:0471-6268890

联系人:张迪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