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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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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91 证券简称:力聚热能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何俊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葛建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建良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何俊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葛建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建良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何俊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葛建良 会计机构负责人:葛建良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91 证券简称:力聚热能 公告编号:2024-026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国良先生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国良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未发现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经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经表决,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91 证券简称:力聚热能 公告编号:2024-025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通过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俊南先生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何俊南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全体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附件《第五十二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等有关规定和2024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公司组织编制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根据蒸汽锅炉未来业务发展的潜在需求,为后续生产线扩张预留场所,故在保留“年产1,500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三路99号(系原先的‘埭溪镇208号地块’)”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一路188号”。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91 证券简称:力聚热能 公告编号:2024-027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留“年产1,500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三路99号(系原先的‘埭溪镇208号地块’,下同)”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一路188号”。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75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3,226,415.09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2,737,806.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4,035,778.55元。

上述资金于2024年7月26日到位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14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根据《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根据蒸汽锅炉未来业务发展的潜在需求,为后续生产线扩张预留场所,故在保留“年产1,500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三路99号”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一路188号”。除新增实施地点外,“年产1,500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的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其余募投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保持相同。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暂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在保留“年产1,500套超低氮蒸汽锅炉产业化项目”原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三路99号”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杨山坞一路188号”。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