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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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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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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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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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24年7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公司与某客户签订了日常经营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2,384.00万元(含税),为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合同已完成签署,合同正常履行中。
本次合同签订,反映了公司在高端数控机床领域的研制、生产及配套能力获得了客户的高度及持续认可,充分体现了公司面对用户复杂需求,可以通过自身丰富的产品线,全产业链和技术链,一站式响应满足复杂技术方案的能力。本合同为日常经营相关合同,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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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于本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殷云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殷云忠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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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0 元。
公司负责人:于本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殷云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殷云忠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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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于本宏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殷云忠 会计机构负责人:殷云忠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公告编号:2024-049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因增加监事会临时提案,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将补充通知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新增议案已经全体监事认可。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公司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大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同意《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范运作,《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亦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88305 证券简称:科德数控 公告编号:2024-050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88.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170.2906万股的0.87%。其中首次授予7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预留17.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88.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170.2906万股的0.87%。其中首次授予7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70%;预留17.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9.99%。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1.33%。其中首次授予53.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2%;预留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0%,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1.27%。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5.4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8.67%;其中首次授予17.7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7%;预留7.7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7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66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4年6月30日)717人的9.21%,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其他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本宏先生,其直接及通过大连光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大连万众国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大连亚首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合计持有公司16.57%的股份。于本宏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带领公司始终将发展自主可控高端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及高档数控系统等关键部件作为公司战略长期坚守,一体部署、全链条谋划,对公司各阶段的发展方向、经营决策和战略规划均做出较大贡献,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于本宏先生履职尽责,从专业视角出发,扎实调研,合理规划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坚定不移地聚焦智能制造与高端数控技术发展,依托市场化条件提升工业母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充分调动和激发公司核心团队的创新激情和活力,带领公司成功探索出一条立足市场化的工业母机自主可控发展路线。同时,在公司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上,于本宏先生不断引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优秀的人才梯队,带动和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综上,于本宏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参与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调动和提高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积极性、凝聚力,提升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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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有权将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离职或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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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有权将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离职或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3个月。
2、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3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7个月、29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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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转让本公司股票还须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亦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3)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转让本公司股票还须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38.1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1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38.1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8.1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6.23元的50%,为每股38.1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3.37元的50%,为每股36.69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8.52元的50%,为每股34.26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7.78元的50%,为每股33.89元。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45.74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7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45.7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5.7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74元/股。该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76.23元的60.00%。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6.23元,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0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73.37元,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2.34%;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8.52元,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6.75%;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7.78元,授予价格约占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7.48%。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或2023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对2025-2026年相比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根据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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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且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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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说明: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的业绩完成度孰高者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若公司层面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均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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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终止本激励计划或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规模成长的有效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专注于高端五轴联动数控机床、高档数控系统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把五轴数控系统及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作为战略物资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实行了严格的技术封锁和出口限制。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一家掌握高端数控机床和高档数控系统双研发体系,且能够将自研自制的五轴联动数控机床产品批量应用在航空、航天、兵工、汽车、能源、模具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进口替代市场空间巨大。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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