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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7900028010001,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交通运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绿色低碳及新能源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装配化、工业化、智能化建造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隧道与地下空间智能建设与韧性提升研究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99015499610001,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绿色低碳及新能源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与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1900197410001,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与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中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
甲方: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2、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65000000725955,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交通运管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备案名称:公规院数字化协同设计与交付平台研发项目)、绿色低碳及新能源技术研发能力提升项目、长大桥梁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大型设计咨询企业管理数字化提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琦、周江、张藤一、秦翰、刘柏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经过甲方重新授权,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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