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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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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再审裁定结果的诉讼进展公告

202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4-048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再审裁定结果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案件涉及金额约计21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再审申请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结合前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再审申请被驳回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医疗”,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为61.795%)于2024年10月29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审《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609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情况

大恒医疗于2021年10月11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北京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恒公司”)就与大恒医疗业务转让协议纠纷事宜将大恒医疗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融恒公司诉称:2004年11月18日大恒医疗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以下简称“奎屯中医院”)就双方共同合作在国内建立肿瘤放射治疗基地一事签订了《投资合作合同书》,由奎屯中医院提供场地、医术及100万元,大恒医疗出资900万购置国产低能6MV医用直线加速器、国产模拟机、西门子进口CT机、全套肿瘤立体定向设备、模室设备。奎屯中医院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后因大恒医疗资金困难无力履行其与奎屯中医院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大恒医疗将该业务转让给融恒公司,融恒公司代其出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也转由融恒公司行使。双方于200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业务转让协议书》,根据《业务转让协议书》之约定,签转手续完成之前,奎屯中医院将分成款或设备款汇到大恒医疗账户,由大恒医疗转付到融恒公司账户。从2015年3月至2020年6月奎屯中医院已向大恒医疗支付设备款共计人民币215万元,但该设备款未如约支付给融恒公司。融恒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大恒医疗支付融恒公司设备款人民币215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对外披露的《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1-031)。

(二)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4月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融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融恒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其自行负担。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13)。

(三)二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年4月,融恒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做出的(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2年9月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1民终5665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合同关系及处理结果是否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这一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根据在案各方之间关系和二审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947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2-050)。

(四)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8民初988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融恒公司相关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融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融恒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其自行负担。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35)。

(五)重审二审判决情况

2024年2月,融恒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融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大恒医疗承担。

2024年5月21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1993号,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融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融恒公司负担(已交纳)。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24-026)。

(六)再审申请情况

2024年8月30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京民申6090号,融恒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01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融恒公司认为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四)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因此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再审应诉通知书的诉讼进展公告》(临2024-043)。

二、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2024年10月29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24)京民申609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融恒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予采信。融恒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主张,缺乏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融恒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再审申请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结合前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结果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二审判决结果,本次再审申请被驳回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