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 不适用
1、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 适用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陈家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立铭 会计机构负责人:邱琼明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1,619,959.31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9,204,995.95元。
法定代表人:陈家贤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常立铭 会计机构负责人:邱琼明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4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24年10月30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一L45)。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深圳瑞成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成”)拟分别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补充协议一》(续租),续租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6901-01E单元作为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月租金与原合同一致,合计为人民币280,042.50元(大写:贰拾捌万零肆拾贰元伍角),续租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拟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一L46)。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家贤女士、熊伟先生、张志斐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深圳瑞和、深圳瑞成拟分别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物业”)的分支机构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物业服务中心就深圳瑞和、深圳瑞成所承租的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6901-01E单元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事宜,月度管理费与原合同一致,每月共计人民币35,845.44元(大写:叁万伍仟捌佰肆拾伍元肆角肆分),物业管理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拟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一L47)。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家贤女士、熊伟先生、张志斐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变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一L48)。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一L4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
2024年8月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原由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百纳”)承租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沙头村的商业广场项目的一至七层整栋(包括地下室和夹层)全部物业以及依附于租赁物业的各种辅助设施的使用权利,用于开设大型综合商业项目,并对京基百纳承租期间发生的装修改造费用给予补偿。
承租后公司延用原供应商、承接原租户及聘用原绝大部分员工,沿用原业务运营模式等,承接了“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项目的全部业务,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备了投入、产出的能力,构成了完整的业务,且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公司对京基百纳沙井分公司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公司需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9月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进行追溯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一L50)。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二、三、四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5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追溯调整的原因
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七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签署重大经营合同的议案》及《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署关联合同的议案》。
2012年6月起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百纳”)承租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沙头村的商业广场项目的一至七层整栋(包括地下室和夹层)全部物业(以下简称租赁物业),并投入资金对该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改造,开办“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项目,项目运营主体为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沙井京基百纳广场店,为京基百纳分公司,承租期内该商业项目正常、合法运营。
2024年8月起,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新业”)承租该租赁物业以及依附于租赁物业的各种辅助设施的使用权利,用于开设大型综合商业项目,并对京基百纳承租期间发生的装修改造费用给予补偿。
本次交易完成后,自2024年8月起,“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项目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延用原供应商、承接原租户及聘用原绝大部分员工,沿用原业务运营模式等,承接了“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项目的全部业务,虽然不涉及全部资产、负债等的转移,但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备了投入、产出的能力,构成了完整的业务,且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因此,公司对京基百纳沙井分公司的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公司需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9月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相关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二、追溯调整后对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因上述同一控制下合并范围变化调整,公司相应对 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2023年1-9月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进行了追溯调整,相关科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1、对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2、对2023年1-9月合并利润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3、对2023年1-9月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追溯调整事项。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追溯调整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追溯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49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
注: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3、鉴于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京基一百物业服务中心受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为京基一百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提案1、提案2互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提案1、提案2分别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时方可生效。
4、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总裁熊伟先生、监事李云常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关联股东,将对上述提案回避表决,同时不能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11月11日9:00-12:00,13:30-18:00。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小连 张茹
联系电话:0755-82220822
传真:0755-82222655
邮编:518001
电子邮箱:yangguangxinye@yangguangxinye.com
5、会议费用: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投票方式详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提示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
1、对议案的投票“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方式填写。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对上述非累积投票事项,授权委托人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48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2、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向大华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4、公司召开了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上述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年成立(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89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185,828.77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4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
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42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宗昊,2002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具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了多家证券业务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丹,2003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宇,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IPO 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费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规模和审计工作业务量确定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所,已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4年,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2024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向大华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上述情况并基于审慎性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下转1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