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上接169版)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0
优先股代码:360013、360022、360034
优先股简称:光大优1、光大优2、光大优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04元(含税)。
●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约定的2024年度优先股股息支付后方可实施。
一、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经审阅的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本行2024年上半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为人民币244.87亿元,母公司报表中净利润为人民币228.14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005.02亿元。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本行拟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派发2024年度中期现金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1.04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普通股总股本为590.86亿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61.45亿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25.10%,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26.04%。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发布,以人民币或港币向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本行审议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周(包括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行2024年上半年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董事会同意将本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本行监事会认为:本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对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无异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对本行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完成约定的2024年度优先股股息支付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发)核定人民币40亿元单一客户总量限额,敞口限额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1年。限额内拟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6亿元,单笔单批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4亿元,期限2年,信用方式。
● 中远海发的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运集团)通过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合计持有本行3.94%股份,且中远海发原董事长曾在过去12个月内担任本行董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远海发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4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拟为中远海发核定人民币40亿元单一客户总量限额,敞口限额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1年。限额内拟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6亿元,单笔单批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4亿元,期限2年,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远海发的控股股东中远海运集团通过子公司中远海运(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Ocean Fortune Investment Limited合计持有本行3.94%股份,且中远海发原董事长曾在过去12个月内担任本行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远海发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远海发成立于2004年3月,前身为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135.73亿元,控股股东为中远海运集团,主营业务包括集装箱制造、集装箱租赁、航运租赁及投资管理等。截至2024年6月末,中远海发总资产1,244.95亿元,总负债942.87亿元,净资产302.08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中远海发核定人民币40亿元单一客户总量限额,敞口限额人民币35亿元,有效期1年。限额内拟核定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6亿元,单笔单批债券投资额度人民币4亿元,期限2年,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中远海发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票同意。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本行拟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环境)核定人民币12亿元授信总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本行拟为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简称古北水镇)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人民币1.805206亿元、总敞口人民币1.715206亿元,包括:(1)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敞口1亿元,期限1年,由北京汤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汤河文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在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金租)存量的融资租赁余额0.805206亿元、敞口余额0.715206亿元。
本行拟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控股)核定承诺性循环贷款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8.51亿元),期限360天,由中国光大财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财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光大证券、光大环境、古北水镇、光大控股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行与光大证券、光大环境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需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古北水镇、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147.315206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147.315206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光大证券核定人民币11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2、为光大环境核定人民币12亿元授信总额度,期限2年,信用方式。
3、为古北水镇核定单一客户授信总额度人民币1.805206亿元、总敞口人民币1.715206亿元,包括:(1)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敞口1亿元,期限1年,由汤河文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在光大金租存量的融资租赁余额0.805206亿元、敞口余额0.715206亿元。
4、为光大控股核定承诺性循环贷款2.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8.51亿元),期限360天,由光大财务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行与光大证券、光大环境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尚需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古北水镇、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光大证券、光大环境、古北水镇、光大控股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4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46亿元,控股股东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财富管理、企业融资、机构客户、投资交易、资产管理及股权投资等。截至2024年6月末,光大证券总资产2,370.82亿元,总负债1,692.92亿元,净资产677.90亿元。
光大环境于1961年7月在香港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业务板块包括环保能源、环保水务及绿色环保等。截至2024年6月末,光大环境总资产1,894.53亿港元,总负债1,217.67亿港元,净资产676.86亿港元。
古北水镇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15.3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旅游咨询等。截至2024年6月末,古北水镇总资产52.64亿元,总负债15.38亿元,净资产37.26亿元。
光大控股于1997年9月在香港成立,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开展跨境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截至2024年6月末,光大控股总资产781.13亿港元,总负债452.36亿港元,净资产328.77亿港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光大证券、光大环境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古北水镇、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尚需获得本行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关于本行与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关于本行与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规定。
会议决议: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6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对本行2023年拟定的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方案(简称原限额方案)内的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进行调整,具体为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审议事项是本行日常业务中所发生的持续交易,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本行的独立性。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持续关联交易概述
(一)持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批准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
(二)持续关联交易的类别及预计金额
本行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1)闲置房产出租需求。本行于近期制定了闲置房产盘活方案,加强闲置房产盘活力度。因承租方可能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原限额方案内额度可能不足,拟申请增加限额:2024年增加0.4亿元、2025年增加0.5亿元、2026年增加0.6亿元,共计人民币1.5亿元。
(2)新办公场所租赁需求。为解决在京人员工位需求,本行拟租赁新办公场所。新办公场所业主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考虑到未来租金上涨及扩租需求,拟申请增加限额:2024年增加0.61亿元、2025年增加1.14亿元、2026年增加1.15亿元,共计人民币2.9亿元。
(3)子公司房屋租赁需求。按照相关办公场所管理要求,综合考虑效益成本,本行某子公司拟不再续租原办公场所,全部搬迁至新办公场所。新办公场所业主及物业服务公司均为光大集团系关联方。考虑到未来租金和管理费上涨及汇率波动因素,拟申请增加限额:2024年增加0.17亿元、2025年增加0.21亿元、2026年增加0.22亿元,共计人民币0.6亿元。
综上,本次拟调增原限额方案内2024-2026年综合服务类限额,其中:2024年调增1.18亿元、2025年调增1.85亿元、2026年调增1.97亿元,共计人民币5亿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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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控股股东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光大集团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均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注册地北京市,注册资本781.35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23年末,光大集团总资产74,476.12亿元,总负债66,963.05亿元,净资产7,513.07亿元。
拟与本行发生上述关联交易的为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
三、持续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本行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非授信类关联交易的定价将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与上述关联方开展业务以来,均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履行情况正常。
六、持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七、持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0月30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崔勇、郝成、曲亮回避表决)。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八、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10月30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5名,实际出席5名。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光大集团系关联方2024-2026年非授信类关联交易限额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