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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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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5版)

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6月27日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3,417,7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341,778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9.17-0.1=9.07元/股。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讨论审议,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1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9日,公司通过内部OA办公系统以及公司告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3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46名变更为43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0.00万股变更为117.0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六)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4年3月25日办理完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43人,实际授予数量117.0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在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七)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6月27日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3,417,7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341,778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023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6.23-0.1=6.13元/股。

根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讨论审议,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2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6.042万股,具体如下:

1、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42万股;

2、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0万股;

● 回购价格: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9.07元/股。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6.13元/股。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同意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042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OA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48名变更为46名,授予数量由91.00万股调整为84.00万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12月14日办理完成,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股份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共计3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44人,实际授予数量81.0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在2021年12月16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7、2022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8、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41.12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2月16日。公司在2022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9、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0、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7.011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23年12月14日。公司在2023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11、由于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112万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1月30日注销完成。详见公司2024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12、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9日,公司通过内部OA办公系统以及公司告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3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由46名变更为43名,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0.00万股变更为117.0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6、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24年3月25日办理完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43人,实际授予数量117.0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在于2024年3月27日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7、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由于4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42万股。

2、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由于2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00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1、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6月27日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详见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因此,上述4名原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042万股,回购价格为9.07元/股。

2、鉴于公司已于2024年6月27日实施完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故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详见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因此,上述2名原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00万股,回购价格为6.13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13,417,780股变更为313,357,36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注:公司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于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回购注销其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042万股。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6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6.042万股。

此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4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为充分保障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基于审慎性原则以及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履行相应的招标程序并根据评估结果,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宜与苏亚金诚进行了沟通,苏亚金诚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改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0次、自律处分1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1次,64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1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黄晓奇,2011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华盛锂电、金禾实业、兴业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仇笑康,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4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天华新能、喜悦智行、金禾实业、华盛锂电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龙兵,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斯迪克、华尔泰等两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周丽娟,200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长青股份、歌力思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等因素确定。本期审计收费6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4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收费15万元。公司2023年度审计收费6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5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收费1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自2017年聘用苏亚金诚提供审计服务,苏亚金诚为公司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为7年。苏亚金诚对公司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为充分保障公司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信息,基于审慎性原则以及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履行相应的招标程序并根据评估结果,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原审计机构苏亚金诚进行了充分的事先沟通,苏亚金诚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要求,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造成影响。

三、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就选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邀请招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阅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审查,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本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6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一一化工》有关规定,将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售及收入实现情况

注1:氨基硅烷产品包含KH-550(γ-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CG-602(N-β-(氨乙基)-γ-氨丙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KH-792(N-(β-氨乙基)-γ-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CG-540(3-氨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环氧基硅烷产品包括KH-560(γ-(2,3-环氧丙氧)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含硫硅烷产品包括CG-Si69(双-[γ-(三乙氧基硅)丙基]-四硫化物)、CG-Si75(双-[γ-(三乙氧基硅)丙基]-二硫化物);乙烯基硅烷产品包括CG-171(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CG-151(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CG-172(乙烯基三(β-甲氧基乙氧基)硅烷);原硅酸酯产品包括CG-502(四乙氧基硅烷)、CG-Si40(聚硅酸乙酯-40)。

注2:上述产品的产量、销量为合并报表层面的统计数据。以上销售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注: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三、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生产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