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贤丰 公告编号:2024-1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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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上年同期年初至报告期不当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6,812,174.79元。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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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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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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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2024年9月,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高硕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高硕”)增资2,000万元,增资后的广东高硕与江西省航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宇新材”)合作设立控股孙公司江西省高硕航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高硕航宇”),其中:广东高硕认缴出资1,400万元,持股比例为70%;航宇新材认缴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高硕航宇主要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的覆铜板生产制造业务,截止本报告期末,高硕航宇已接受客户订单并完成销售出货交付,实现营业收入136.84万元。
2.2024年9月,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康禧动物营养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简称“康禧科技”),在进行充分的论证调研、选厂布局和商业谈判后,2024年10月康禧科技已在遵义成立全资子公司遵义市康禧元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康禧元”),拟通过租赁饲料加工厂房和生产设备的方式开展动物饲料生产经营业务。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业务已筹备完成,将尽快进入实质生产阶段。
3.截止本报告期披露日,已作为临时报告披露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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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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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桃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文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谢文彬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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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韩桃子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文彬 会计机构负责人:谢文彬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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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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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5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发出。
2. 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有丁晨、谢文彬、万荣杰、肖世练、邓延昌、梁融共6人)。
4.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5.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后,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客观公允地反映了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于所了解和审核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控股孙公司江西省高硕航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高硕航宇”)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系基于银行风控体系要求,高硕航宇基于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效益的综合考量,决定接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以自有存单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控股孙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的商业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高硕航宇为向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事宜对外提供500万元存单作为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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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5日以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2.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均以通讯方式出席)。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广旭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全面了解和审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基于所了解和审核的情况,报告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的实际情况。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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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ST贤丰,证券代码:002141)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4年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30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及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贤丰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贤丰”)、实际控制人,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广东贤丰破产管理人在2024年9月9日至9月10日期间对广东贤丰持有的公司28,320万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并拍卖完成,截止2024年10月30日,相关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已提交并缴纳有关税费,尚未取得登记结果;
2.除前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除已公告的事项外,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当前主营业务为兽用疫苗业务,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除已按规定披露和说明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未买 卖公司股票。
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已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若2025年4月底前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显示2024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4.公司董事会正持续积极督促管理层努力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提振市场信心,力争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及回函;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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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江西省高硕航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高硕航宇”)拟向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江西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西信用担保公司”)为高硕航宇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担保,高硕航宇将所持500万元存单质押给江西信用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
(二)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高硕航宇为向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事宜对外提供500万元存单作为反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高硕航宇本次反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反担保对象:江西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0936653F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雅苑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罗红生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2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凭《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一般项目:非融资担保服务,融资咨询服务,财务咨询,科技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江西省财政资产中心。
与公司的关系:经核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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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AAA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高硕航宇拟向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江西信用担保公司为高硕航宇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担保,高硕航宇将所持500万元存单质押给江西信用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
上述事项尚未正式签订协议,具体内容以正式签署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控股孙公司高硕航宇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需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系基于银行风控体系要求,高硕航宇基于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效益的综合考量,决定接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以自有存单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控股孙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具有合理的商业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高硕航宇为向光大银行宜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事宜对外提供500万元存单作为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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