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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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管理关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投资者平等原则
公司应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 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客观、真实。
(四)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六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 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 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六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接受调研履行事后核实程序,避免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不当热点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