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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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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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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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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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1日和2024年5月22日召开了公司十一届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十一届五次临时监事会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津投资本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津投资本将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拟发行的全部股票,同时公司与津投资本签署了《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已获得津投资本批复,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4-014至2024-024、2024-038和2024-039)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郭维成、张亮、杨宾、李永维、王垚、齐颖、孙迅、敬德久、张萍、赵泉、李岩、杨军、赵扬)计划自2024年7月12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择机增持公司A股股票,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120万元。(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4-047)
截至2024年10月12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已过半,受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窗口期、个人资金安排及二级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增持主体暂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增持主体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认可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在后续增持计划期间内将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及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4-062)
3、公司控股股东津投资本于2024年7月24日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4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津投资本拟自首次增持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首次及后续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4-048)
公司控股股东津投资本截至2024年10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4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887,800元。原定的增持计划期间过半,津投资本实际增持金额未达到区间下限50%,原因系津投资本是基于增持计划6个月实施期间的整体考虑,按照实际情况统筹逐步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津投资本将继续按照相关增持计划,根据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4-070)截至2024年10月23日,津投资本持有公司股份183,967,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4%。
4、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房集团涉及股份冻结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天房集团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10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9.86%,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100%。(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1-056、2021-046、2021-029、2021-028、2021-025、2021-005、2020-060、2020-054、2020-031、2020-015、2020-008、2019-080、2019-050、2019-049、2019-043和2019-041)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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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亮 会计机构负责人:乔建增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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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公司负责人:张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亮 会计机构负责人:乔建增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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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张亮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亮 会计机构负责人:乔建增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073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一号一一房地产》等要求,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本报告期(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新增储备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无新增土地储备。
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
公司施工面积为88.78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减少31.45%。
本报告期公司无新开工面积,上年同期无新开工面积。
本报告期公司竣工面积33.76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加173.58%。
三、项目销售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按权益计算)实现合同销售面积4.53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减少55.89%;合同销售金额为8.08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5.24%。
四、租赁情况
截至2024年第三季度末,公司出租房地产的建筑面积为6.50万平方米;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租金收入为1,309.48万元。
由于房地产项目租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请投资者审慎使用,相关阶段性数据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4一074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30,478,762.5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已经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为工程合同施工关系,原告经招投标方式承接被告一开发建设的津滨汉(挂)2017-1号住宅项目,双方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7月31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求一为判令第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工程款人民币28,915,025.66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为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5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23年8月8日,被告收到传票,8月31日开庭审理。2024年1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发一审判决书,我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24日三中院撤销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3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稿)》。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24)津0116民初1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美岸英郡以房抵款及工程款支付协议》中关于以房抵款的内容部分;
二、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8,915,025.66 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4日至 2023年4月5日,按结算金额的 90%中的未付部分 9841093.9为基数计算,自2023年4月6日至2023年7月30日,按结算金额的 97%工程款中未付部分 23192846.13 元为基数计算,2023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结算金额的 100%中的未付部分 28,915,025.66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28,915,025.66 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津滨汉(挂)2017-1 号地住宅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94,194 元,由原告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9,964 元,由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184,230 元(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用 49,989 元,由反诉原告自行负担。鉴定费用75,000 元,由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津投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经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