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016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长高迎欣、行长王晓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兰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本季度报告所载财务数据及指标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未经审计。除特别说明外,为本行及附属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合并数据,以人民币列示。
本季度报告中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本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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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吸收存款总额及其构成均不含应计利息。
2.贷款减值准备包含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贷款减值准备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减值准备。
3.吸收存款总额包括公司存款、个人存款和其他存款。
4.发行权益工具的交易费用由调整权益工具账面金额重分类至资本公积。
5.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总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6.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按照《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的规定执行。本报告期末,本集团及本行适用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的监管标准为130%和1.8%。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总额;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7.平均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及期末总资产平均余额。
8.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等规定计算。在计算上述指标时已经考虑了发放优先股股息和永续债利息的影响。
9.净利差=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
10.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二)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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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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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342,348户,其中:A股324,857户,H股17,491户,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前10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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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中A股和H股股东持股情况分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本行股东名册中所列股份数目统计;
2.本行无有限售条件股份;
3.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持有本行H股股份合计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总数是该公司以名义持有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该公司受中国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指定并代表其持有的A股股份合计数(沪股通股票);
4.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持股数量和质押股份数量中含有因发行债券而转入“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共五期)的1,850,802,321股股份。
(二)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境内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数量为55户。
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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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本行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总体经营概况
2024年前三季度,本集团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深入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保持战略定力,回归经营本源,围绕“抓机遇、优结构、控风险、促增长”工作主线,强韧性、稳息差、提质效,打造差异化竞争力。以战略为导向,持续落地重点改革任务,主动创新业务模式,推进数字化转型,加快促进改革成果向经营业绩转化。同时,着力加强对“五篇大文章”和“三大工程”领域支持,在助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和支持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持续推动本集团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本集团持续推动规模结构改善,实现资产负债协调发展。资产端,围绕实体经济转型方向,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76,980.1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0.45亿元,增幅0.30%,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44,410.3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61.61亿元,增幅1.28%,在资产总额中占比57.69%,比上年末提升0.56个百分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贷款均保持较快增长,本行绿色信贷、制造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分别为20.87%、9.25%、6.79%,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成渝、福建等重点区域贷款占比达65.19%,比上年末进一步提高。负债端,深化客群经营和重点产品运用,存款规模环比增长,负债结构持续优化。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70,517.2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5.57亿元,增幅0.21%,季度环比增加1,103.50亿元,增幅1.59%。吸收存款总额41,852.46亿元,比上年末减少977.57亿元,降幅2.28%,季度环比增加1,205.14亿元,增幅2.96%。其中,个人存款规模保持稳步增长,在吸收存款总额中占比30.72%,比上年末提升2.55个百分点。
本集团积极应对经营环境变化,促进经营效益提升。报告期内,本集团净息差1.42%,前三季度呈现改善趋势。2024年前三季度,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016.60亿元,同比下降46.44 亿元,降幅4.37%,降幅较上半年收窄1.80个百分点;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304.86亿元,同比下降30.91亿元,降幅9.21%;实现利息净收入737.43亿元,同比下降34.65亿元,降幅 4.49%,主要受净息差同比收窄8BP的影响;实现非利息净收入279.17亿元,同比下降11.79亿元,降幅4.05%,主要受代销保险和基金业务费率下降、资本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
2、做好“五篇大文章”
(1)科技金融
本行将科技金融作为战略业务纳入全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质效,强化对以专精特新为代表的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优化科技金融机制体制,成立科技金融委员会,设立科技金融部和科技金融特色支行,完善总分支多层级组织架构,制定落实科技金融业务三年规划,加强重点领域资源投入。丰富“投、融、富、慧”易创产品体系,持续优化线上化信用贷产品“易创E贷”,大力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易创知贷”,加快探索股权激励贷、认股权等特色创新产品,全方位、多元化、综合化满足客户各类金融需求。加大数字化工具应用,持续完善科技金融“萤火平台”建设,提升客户体验。持续举办“科技金融·民生相伴”等系列营销服务活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超11万户,专精特新客户超2.5万户;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超4,100亿元,对专精特新客户提供信贷支持超1,100亿元。
(2)绿色金融
本行坚定贯彻落实“绿色金融”战略部署,持续完善多层次绿色金融经营管理体系,强化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绿色低碳、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继续聚焦清洁能源、低碳改造、清洁生产、绿色建筑、生态治理等重点方向,结合重点客户绿色发展需求,开展全产业链综合服务渗透。持续丰富迭代“民生峰和”产品服务体系,不断强化细分场景产品及综合服务模式创新。强化“碳权抵押融资”“减排贷”“光伏贷”“民生碳e贷”等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出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创新产品,促进企业改进可持续性表现;发布“同心碳路”CCER碳市场金融服务方案,助力提升CCER价值和促进发展壮大碳市场。积极融入绿色发展大局,全面参与绿色金融、“碳中和”、乡村振兴等主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助力绿色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加强重点区域和地方特色客群的营销推动,先后在京津冀、大湾区、中部、东部等重点地区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推动,共助地区绿色低碳发展。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绿色信贷余额3,193.9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51.56亿元。凭借在绿色低碳领域的突出表现,本行荣获中国新闻社“2024年度低碳案例”、中国金融传媒“2024银行业ESG实践典型案例”。
(3)普惠金融
本行持续提升普惠服务质量,做好“普惠大文章”。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小微贷款(该口径为本行内部管理口径,包括符合工信部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单户授信金额5,000万元及以下的法人贷款业务,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经营者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下同。)余额8,481.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68.92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6,538.5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15.86亿元,平均发放利率4.37%;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374.6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5.48亿元;本行2,456家网点面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为50.90万户。深化大中小微个人一体化机制建设,将供应链业务作为小微贷款重要的增长极,通过数据增信和场景风险识别实现“脱核”授信,截至报告期末,供应链小微贷款余额428.60亿。构建综合服务体系响应多元需求,为小微企业提供集融资、账户、结算、现金管理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加大普惠信贷供给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持续提升普惠信贷覆盖面、可得性和满意度,民生惠抵押贷余额比上年末增加507.19亿元,民生惠信用贷余额比上年末增加217.65亿元。强化主动风险管理,确保行稳致远,通过小微主动授信智能风险决策风控基座,建立动态适配的风控模型策略体系,覆盖全流程风险控制。
(4)养老金融
本行打造一站式、全周期、有温度的“民生悦享”养老金融服务品牌,依托客群、技术和渠道,精准服务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养老产业金融三大细分市场。打造一站式综合养老金服务。第一支柱方面,充分利用社区支行网点网络做好社保卡服务,提升客户用卡体验。第二支柱方面,积极面向中小、民营企业开展年金知识宣教活动,完善专业增值服务,持续提升年金基金履职服务能力;持续夯实“客群+产品”业务协同机制,完善配套增值服务,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个人账户数263,724户,比上年末增长6.89%。第三支柱方面,优化个人养老金产品和流程,加强养老规划服务,将80后、90后客户养老金融宣传推广纳入标准服务流程。丰富特色养老金融服务。推出重疾险、医疗险等多种保障型产品,延长老年信用卡办理年限至70周岁;优化线上线下适老化服务,手机银行、网点服务、自助机具持续升级适配老年人使用习惯,提供便利化“远程+上门”业务办理模式;与街道、社区、老年大学深度合作,报告期内,举办超过6,000场老年客户生活类、文化类活动。全力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养老战略,深入研究养老产业需求,探索强化养老企业服务。对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的重点区域,结合当地养老政策和产业布局,强化线上线下渠道建设,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5)数字金融
本行通过科技和数据赋能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建设生态银行和智慧银行,全面提升经营管理的数智化水平。
“生态银行”持续拓展生态金融场景新模式。迭代敏捷创新机制,推进生态金融重大项目。开展能力货架建设,促进能力共享;丰富民生e家和财资云平台功能,深化市场推广;启动数智化催清收等创新项目。丰富支付合作场景,优化支付产品及服务。携手中国银联推出银联一码付,手机银行新增千余个生活缴费项目;推出外卡收单服务,进一步提升支付便利性。
“智慧银行”持续赋能全行业务高质量发展。围绕核心业务领域,提升数字化经营质效。搭建集中作业、宽岗作业和统一作业APP能力,全面升级零售基础客群集中经营模式和公司客群分层分类经营模式。在对公贷款放款、消贷及小微线上化产品服务、对公结算产品服务等流程中,提升智能替代水平,提高内外部客户服务满意度。在集中尽调、网银限额、反赌反诈等领域,深度应用账户标签体系,为账户分级分类特征识别及精准管控提供决策参考。深耕人-货-场模型,加强客户洞察和客群细分经营。依托企业级客户数据平台(CDP)和A/B实验能力,持续提升智能推荐能力和客户活跃度。截至报告期末,本行零售线上平台用户数11,849.16万户,比上年末增长5.18%;对公线上平台用户数393.04万户,比上年末增长8.56%;银企直联客户数6,304户,比上年末增长21.60%。聚焦重点业务流程,健全数字化风控体系。深化“资金链”精准治理,金融反诈一体化平台上线预警劝阻、跨行核验、资金查控等功能,全力保护客户资金。构建客户流水自证体系,优化小微评级、评分模型,提升授信审批质效和辅助决策能力。构建差异化智能贷后管理体系,支持客户分层和风险自动触发。构建信贷实时监测链路,绘制运营基础管理全面风险视图。
科技和数据支撑效能持续强化。全面落实精益敏捷实践,启动研发精益敏捷转型成熟度评估。建立分级协调的企业架构治理机制,增强数据架构及数据模型管控能力。由算力、数据、模型和框架组成的大模型应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聚焦大模型在重点场景的应用开发和推广,在客服作业、营销分析、风控报告撰写、知识助手等场景实现效能提升。
3、主要业务回顾
2024年前三季度,本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断夯实客户基础,持续创新及优化产品服务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科创、先进制造、绿色信贷、普惠金融等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持续推进大中小微个人一体化协同开发,聚力推动供应链、中小、小微、代发、支付结算、按揭等重点业务发展,努力促进规模效益稳步增长,全力推动本行稳健可持续发展。
(1)公司银行业务
本行持续深化落实公司业务营销体系改革,不断强化战略客群、中小客群、机构客群一体化营销,重点打造“基础产品+生态金融”业务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各项业务保持平稳发展。战略客户压舱石地位持续稳固。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总、分行级战略客户1,992户,比上年末增长303户;本行战略客户各项贷款余额(含贴现)12,432.3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494.27亿元。全力突破供应链业务,抓实大中小微个人一体化经营。本行将供应链金融定位为全行战略性业务,持续完善供应链金融产品体系,打造“民生E链”品牌,助力核心企业稳链固链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2024年前三季度,本行累计服务核心企业2,968户、链上客户34,535户;截至报告期末,供应链业务融资余额2,243.2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9.92%。全面提升代发业务,着力提高代发业务覆盖率,同时不断打造升级代发服务能力,持续优化“代发薪”“民生e家”等产品。2024年前三季度,本行实现代发规模2,461.74亿元。优化迭代中小业务新模式。本行将中小客群经营作为公司业务“一号工程”,坚持长期主义、陪伴客户价值成长,打造“企业+企业家+员工”综合服务体系,力争成为中小客户主办行。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中小企业信贷余额9,326.14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76%;中小企业授信客户(中小企业信贷考虑划型调整因素。)数43,911户,比上年末增长23.66%。机构客群强化下沉营销,稳步推进业务高质量发展。本行致力于成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机构客户综合金融服务的首选银行,做实下沉营销,优化综合服务,积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机构客户数38,582户,比上年末增长12.87%。
(2)零售银行业务
本行坚持将零售金融作为优先发展的长期性、基础性战略业务,持续完善客群经营体系。以数字中台为支撑,强化客群分层分类经营策略,推动大众客群直营、财富客群专营、私银客群双营,加快信用卡一体化营销。零售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截至报告期末,本行零售客户(零售客户是指客户状态正常的个人客户(含I、II、III类账户)、纯信用卡客户、小微企业法人客户。)数13,430.92万户,比上年末增长4.34%。私银客户持续增长,私人银行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是指在本行金融资产月日均规模达到60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客户。)数比上年末增长超10%。践行“以客为尊”价值观,推进综合化服务,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零售客户权益体系,持续提升客户体验,有效带动规模增长。截至报告期末,本行管理零售客户总资产(管理零售客户总资产统计口径新增本行零售客户香港分行、民银国际、以及三方存管证券资产规模。)达29,123.7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11.01亿元,增幅6.63%。其中,金卡及以上客户金融资产24,892.8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695.52亿元,增幅7.31%。私人银行客户总资产8,545.9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76.52亿元,增幅9.99%。消费贷款业务保持发展态势,按揭投放量、“民易贷”余额均实现增长。2024年前三季度,按揭贷款累计投放677.58亿,同比增长46.19亿;截至报告期末,个人信用类消费贷款“民易贷”余额538.98亿,比上年末增加75.29亿,增幅16.24%。
(3)资金业务
本行围绕同业客群经营、金融市场代客产品能力提升、资产托管业务重塑积极开展工作,强化综合营销成效,推动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发展。深入挖掘同业客户协同价值,提升同业客群综合贡献。持续提升金融市场业务投资交易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本行积极履行银行间市场核心交易商职责,持续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综合做市商排名及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排名中位列股份制银行前茅。报告期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量4,932亿美元;黄金业务全市场交易量463.65吨。全面推进托管业务重塑战略,打造“爱托管”特色品牌,打造行业特色精品托管银行。截至报告期末,资产托管规模为12.37万亿元,其中,公募基金托管规模达到13,550.6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6.74%。
4、风险管理与资产质量情况
2024年前三季度,本集团坚决落实国家战略和监管要求,坚持行稳致远,坚守风险、合规和安全三道底线,多措并举,务求实效,稳步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执行“稳健审慎、主动全面、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的风险偏好,强化传导落实,加大对制造业、普惠金融、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科技创新、消费金融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小微个人一体化发展,深化中小信贷计划,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实现量、价、质平衡,推动信贷投放高质量发展。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积极推进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有效提升优质客户资产占比;全面加强城建领域风险管理,实现融资平台风险有效缓释。加速推进智能风控建设,完成大语言模型在对公授信尽调和审批环节的首次应用,实现企业级数智化贷后管理平台部分功能上线,持续提升风险管理的数智化水平。
2024年前三季度,本集团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部风险形势变化,推动风险管理关口前移,有效管控新增风险暴露;强化集团层面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统筹管理,综合适用多种手段提升清收处置成效,资产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总额656.3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33亿元;不良贷款率1.48%,与上年末持平;拨备覆盖率146.26%,比上年末下降3.4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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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情况
报告期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本集团及本行的各项资本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在上述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还需计提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其中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附加资本要求为0.25%。本集团及本行报告期内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应分别不低于7.75%、8.75%和10.75%。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30%、10.76%和12.66%,分别比上年末上升0.02、下降0.19、下降0.48个百分点。本集团及本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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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表中2024年的数据按照上述办法规定计算,2023年的数据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杠杆率为7.14%,比上季度末上升0.22个百分点。本集团杠杆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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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表中2024年的数据按照上述办法规定计算,2023年的数据按照《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计算。
6、流动性覆盖率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流动性覆盖率154.33%,高于监管达标要求54.33个百分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较为充足,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冲击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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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治理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不断健全权责法定、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积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研究独立董事履职事项。组织独立董事赴温州分行实地考察,逐项督办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建议,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本行外部监事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出席、列席各类会议,认真审议审阅各项议案;实地参加监督调研,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对战略、风险、内控、财务等重点监督领域发表客观、专业的独立意见;依法合规参会议事、提出意见建议和行使表决权,维护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为推动监事会提升监督质效、促进本行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报告期内,本行伦敦分行于当地时间2024年8月20日正式开始营业。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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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续)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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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续)
2024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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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迎欣 王晓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行长
李 彬 张兰波 (公司盖章)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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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续)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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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续)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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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续)
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9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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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董事长 高迎欣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7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于2024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共收回有效表决票12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决议
《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获得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行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的决议
《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获得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详见本行网站。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3年度绿色金融实施情况自评价报告》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上半年资本管理报告》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7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于2024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向监事发出表决票5份,收回5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决议
根据相关规定,会议对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上半年资本管理报告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7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集团”)向本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7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向本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是本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6日,本行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泛海集团、泛海控股、通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控股”)、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不动产投资”)、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股权投资”)、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火房地产”)、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建设青岛”)、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泛海置业”)、卢志强先生等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4-030),上述公告于2024年5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mbc.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诉讼裁判情况
(一)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集团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海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偿还欠款本金8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本行北京分行有权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票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8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卢志强对判决第1项确定的应负债务向本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卢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泛海集团追偿;
5.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3,118.13元,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集团、卢志强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控股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海控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00,000,000元;
2. 本行北京分行有权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权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300,000,000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本行北京分行有权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土地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300,000,000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367.71元,由本行北京分行负担88,567.71元(已交纳),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负担1,541,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控股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海控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4.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7亿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5.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房地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亿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6.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及分摊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7.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办公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8.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武汉中心公司、深圳泛海置业负担,案件受理费1,611,070.83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武汉中心公司、深圳泛海置业负担。
(四)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控股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海控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行北京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 本行北京分行在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就已办理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 泛海集团、卢志强对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向本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泛海集团、卢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泛海控股追偿;
6. 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泛海建设青岛、泛海集团、卢志强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367.71元,由泛海控股、武汉中央公司、泛海建设青岛、泛海集团、卢志强负担。
(五)2024年10月29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4)京74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泛海集团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 泛海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07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本行北京分行有权就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股票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卢志强、通海控股对判决第1项确定的债务向本行北京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卢志强、通海控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泛海集团追偿;
5.驳回本行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泛海集团、卢志强、通海控股负担。
三、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行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行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诉讼进展情况。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