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10月30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2号(以下简称:“对李福成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3号(以下简称:“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34号(以下简称:“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I、对李福成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10家合作社)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李福成控制,你作为福成股份实控人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10家合作社关联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二、以上10家合作社从事与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相同的活牛养殖、出售等业务,构成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你2013年福成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时你作出的有关“本人/本公司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对福成五丰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承诺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五条规定。你作为实控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第4号》第十七条,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抓紧解决10家合作社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整改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持续信息披露,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II、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1863万元存货-土地受限情况。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10家合作社或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弘朋、驰盛、卓业、谷裕)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控人李福成控制法人,与福成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二、2023年4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1.88亿元。5月16日,公司支付承德宏远建设集团1700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647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2024年1-3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购牛2834.25万元,2024年5月,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屠宰分公司售牛360.24万元。以上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四、福成股份自2023年11月24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1.139亿元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6家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后于12月31日前该6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良、代行董事会秘书蔡琦(对第一项负责)、董事会秘书邓重辉(对第二、三、四项负责)、财务总监甄兰兰(对第三、四项负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李良、蔡琦、甄兰兰采取出具警示函并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邓重辉(已离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请李良、蔡琦、甄兰兰于2024年11月5日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III、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年5月20日至31日,我局在对你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1863万元存货-土地受限情况。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10家合作社或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弘朋、驰盛、卓业、谷裕)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法人,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2023年4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1.88亿元。5月16日,公司支付承德宏远建设集团1700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647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2024年1-3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购牛2834.25万元,2024年5月,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屠宰分公司售牛360.24万元。以上交易事项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四、福成股份自2023年11月24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1.139亿元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6家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后于12月31日前该6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和管理层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 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