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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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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29版)

8、实际控制人:河南国联的实际控制人为赵亚非。

9、关联关系情况:河南国联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0、被资助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11、经查询,河南国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海王医疗配送服务(福建)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海王医疗配送服务(福建)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年12月15日

3、注册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12号2#楼405、406、407单元

4、法定代表人:张海霞

5、注册资本:2,000万元

6、经营范围: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的配送服务(不含快递)、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文具用品、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服装鞋帽、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体育用品及器材的批发、零售及代购代销;物流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对医疗业、美容业、居民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贸易业的投资及投资咨询;健康管理;医疗设备租赁及维修;生物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会议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王医疗配送服务(广东)有限公司持有其80%股权,福州创诚智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10%股权,福建富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5%股权,上海覃亿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其5%股权。

8、关系说明:福建医疗配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福建医疗配送41.60%股权。

9、被资助对象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10、经查询,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医疗配送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财务资助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

1、财务资助对象:河南国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财务资助本金金额合计:825.66万元

3、财务资助延期期限:河南国联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本金及对应年化8%的利息

4、财务资助资金来源:河南海王器械的自有资金

5、资金主要用途:河南国联的日常经营

6、担保措施:保证人吴和谦、河南旭正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协议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违约责任:若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应付款项,河南国联应从2026年1月1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化8%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财务资助对象: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医疗配送

2、财务资助最高余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委托贷款等)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1,500万元(余额)

3、财务资助资金来源:公司的自有资金

4、资金主要用途:控股子公司福建医疗配送的日常经营

5、具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等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公司对河南国联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是公司前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延期,本次财务资助延期不会增加新的财务资助,保证人吴和谦及新增保证人河南旭正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延长,借款本金减少,总体风险可控。后续公司将继续督促河南国联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现行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对子公司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财务资助行为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26,860.98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8.94%;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人民币3,192.38万元,约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1.06%。

六、董事局意见

本次对河南国联提供财务资助是公司前次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延期。本次交易各方已对欠款的偿还安排做了约定,同时公司与相关保证人就债务清偿的担保措施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风险可控。公司将及时了解河南国联的偿债能力,积极关注并追偿财务资助款项。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建医疗配送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被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稳定,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公司将继续按照现行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加强对子公司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局印章的董事局决议;

2、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8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详尽的现场检查工作。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07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1、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公司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

2、受限货币资金披露不完整

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公司存在银行定期存单为质押受限状态的情形,但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2022年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发生额不完整

公司2022年为其他公司的相关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并实际履行代偿责任,但未在2022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1、商誉减值测试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

公司2022年、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时,个别子公司收入增长率预测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2、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充分

公司2021年、2022年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盈利预测不审慎,计提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五条的规定。

3、部分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公司对部分已逾期的其他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未综合考虑相关抵押房产实际状况、抵押物是否可以直接执行等因素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4、部分供应商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核算不规范

公司未取得正式确认的返利证明文件即计提供应商返利,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将部分供应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导致相关成本核算不准确。前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5、部分销售费用列报不准确、确认跨期

公司将部分融资费用、补偿款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导致相关费用列报不准确;部分销售费用确认跨期。前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深圳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7号)。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总经理张锋先生、财务总监沈大凯先生、董事局秘书王云雷先生,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张思民先生、张锋先生、沈大凯先生、王云雷先生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持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同时,公司将着力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增强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切实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积极维护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7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公司的工作安排需要,公司董事局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局将根据工作安排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