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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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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抚顺特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孙立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效超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效超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孙立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效超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效超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孙立国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效超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效超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股票代码:600399 股票简称:抚顺特钢 编号:临 2024-04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7,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股权激励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

● 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方案之日起6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一)若回购期限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若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将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三)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方案相应条款,或其他导致董事会决定调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未使用部分股份存在注销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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