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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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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俊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明朗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俊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俊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张晓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俊芳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明朗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4-026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公司拟聘请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的大华进行了沟通,原聘任的大华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董事会等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总部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3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拥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8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拥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01人,其中合伙人160人,注册会计师97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3年度业务收入15.89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3.8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50亿元。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204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46.53亿元,收费总额2.4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23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大信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3年12月27日,在涉同济堂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新疆高院二审判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3年12月29日,在涉昌信农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江苏高院二审判决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截至目前,该系列诉讼生效判决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大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4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19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杨益明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1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海涛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有1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冯发明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13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预计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71.91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65.8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6.11万元,较上一年审计费用减少6%。上述审计费用是按照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其中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本公司原聘任的大华于2012年2月9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本公司2023年聘请大华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大华对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公司拟聘请大信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相关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充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同意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4-030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8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经一路39号成都成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8日

至2024年11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4年11月27日16:30前送达。

(二)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作路1199号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需满足公司相关入司要求后方可入司)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4年11月27日16:30,信函、传真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合作路1199号

邮编:611743

电话:028-60236682

传真:028-61776375

联系人:杨萍、巨美娜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4-025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姚明辉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监事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其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保证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无人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变更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姚明辉先生已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监事会同意高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无人机关于变更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变更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无人机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4-027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辞职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周全先生的辞职报告,周全先生因工作安排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周全先生原定任职期限为2022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8日。周全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最低法定人数,亦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日常经营产生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周全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全先生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周全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提名董事候选人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提名、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提名周为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周为先生简历

周为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导航制导与控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989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设计员、主管助理员、所(党)办副主任、计划发展部副部长(主持工作)、计划发展部部长、计划质量部部长、科技委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4-028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姚明辉先生的辞职报告,姚明辉先生因工作安排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职务,辞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明辉先生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姚明辉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提名,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提名高嵩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高嵩先生简历

高嵩先生,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2008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审计员、委派会计、财务管理部副部长、纪检部/审计法律部副部长。

高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4-029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计部门(审计法律部)负责人宋修科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法律部)负责人职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公司审计法律部的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佟攀先生为公司审计部门(审计法律部)负责人。佟攀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佟攀先生简历

佟攀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沈阳航空工业学院,研究生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年7月至2024年9月,历任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艺员,团委工作部部长,党支部书记兼专业厂厂长助理,专业厂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24年9月至今,任公司纪检部部长。

佟攀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