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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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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仅为协助重整计划执行所用的临时账户,股票登记在公司重整管理人证券账户期间,将不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利益分配请求权等。

2.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津诚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3.天津天朗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朗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天朗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沅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公司重整战略投资者张坤宇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志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元颖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媛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志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元颖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媛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王志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元颖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媛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卓朗科技触及重大违法

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关事项的

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卓朗科技触及重大违法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3584号),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晚间,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7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99,474.28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74.69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6.31%。公司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虚假记载金额大、占比高,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公司上述情形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5条,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规定,向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维护公司正常运行,认真配合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进行风险提示,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5条的规定,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每5个交易日披露1次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的规定,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事项,严格遵守《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退市有关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周金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99,474.28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74.69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6.31%。前述事实触及2020年以来“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三项情形,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停牌日期为2024年10月31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4年11月1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卓朗。

第一节 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票简称:股票简称由“卓朗科技”变更为“*ST卓朗”

(三)股票代码:仍为“600225”

(四)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4年11月1日

第二节 实施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告知书》,认定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4,915.28万元、48,912.89万元、33,861.50万元、65,612.78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4,915.28万元、30,989.93万元、33,861.50万元、35,713.19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81%、7.68%、41.26%、86.08%、50.27%。

公司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99,474.28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74.69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6.31%。前述事实触及2020年以来“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三项情形,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第三节 实施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10月31日停牌1天,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关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公司立即开展合规自查,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信披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和义务。

第五节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应当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将依法依规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第六节 实施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接受投资者咨询的方式不变,仍通过投资者热线,上交所互动平台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及时解答投资者问询,主要方式如下:

1.联系人:证券部工作人员

2.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号

3.联系电话:022-58301588

4.公司邮箱:ir@troila.com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3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公司已于2024年3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的内容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坤宇先生、戴颖女士、阎鹏先生、王志刚先生、刘新林先生、岳洋先生、王超先生、庞国栋先生、于伟凯先生: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卓朗科技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一)服务器业务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江西卓朗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卓朗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温岭乾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业务

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给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4,915.28万元、48,912.89万元、33,861.50万元、65,612.78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4,915.28万元、30,989.93万元、33,861.50万元、35,713.19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81%、7.68%、41.26%、86.08%、50.27%。

张坤宇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副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总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卓朗发展经营管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张坤宇在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戴颖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代行财务总监职责,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财务工作,组织财务造假资金划转,统筹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戴颖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阎鹏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阎鹏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志刚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王志刚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新林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卓朗发展董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任卓朗发展董事长,期间负责卓朗科技经营管理,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刘新林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岳洋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监事, 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销售业务,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岳洋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超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2017年起任卓朗发展投融资部负责人,2023年6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参与调配造假资金,共同管理乾民科技等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王超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庞国栋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卓朗发展财务总监,期间作为卓朗科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卓朗发展财务异常情况。庞国栋在卓朗科技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于伟凯2017年9月至2022年8月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期间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与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9年9月19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27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7.02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押物认定价值为4.91亿元,占2019年、2020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阎鹏,全面负责卓朗科技信息披露工作,应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组织安排卓朗科技披露担保事项,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庞国栋,2017年12月起任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知悉并参与案涉担保事项,未对卓朗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关注,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卓朗科技公告、账务资科、合同文件、银行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卓朗科技披露的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坤宇、戴颖、阎鹏、王志刚、刘新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洋、王超、庞国栋、于伟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是卓朗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且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阎鹏、庞国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五、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六、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七、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张坤宇、戴颖的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张坤宇、戴颖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2024年10月31日起停牌,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公司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99,474.28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74.69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6.31%。前述事实触及2020年以来“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三项情形,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同时,公司对上述相关拟处罚措施将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及报刊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5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4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第9.5.8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积极行使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暨立案调查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4003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告知书》,认定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4,915.28万元、48,912.89万元、33,861.50万元、65,612.78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4,915.28万元、30,989.93万元、33,861.50万元、35,713.19万元、8,225.45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81%、7.68%、41.26%、86.08%、50.27%。

公司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2021、2022年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99,474.28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7.85%;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69,574.69万元,且占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6.31%。前述事实触及2020年以来“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2021、2022年度“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三项情形,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5.2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正式处罚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根据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处罚决定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7条、第9.5.8条,如公司后续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申请停牌,并及时披露有关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卓朗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1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王志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