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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2024-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36 证券简称:华西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公司控制主体上海启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启澜”)拟将其持有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索尔思光电”或“标的公司”) 556.03万股股份以及通过Diamond Hill, L.P.持有的2,959.25万股股份转让给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合计转让3,515.28万股索尔思光电股份,转让总价款为9,202.66万美元。本次转让完成后,上海启澜通过Diamond Hill, L.P.剩余持有索尔思光电3,034.37万股股份。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9月13日、9月24日、9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二、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31日,上海启澜与万通发展签署了《关于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交割

经各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协议》第2.1条第2款修改如下:

《股份转让协议》原第2.1条第2款内容如下: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满足万通发展将持有标的公司超过51%的股份,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并将标的公司纳入万通发展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其应当且应当促使其各自关联方互相合作,并尽其合理最大努力采取和完成本协议项下所有其各自必需或适当采取或完成的行动,促使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下简称“付款条件最晚满足日”)。付款条件最晚满足日届满后,如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仍未满足,经万通发展与本协议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另行协商一致的,可延长付款条件最晚满足日。”

现修改为: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满足万通发展将持有标的公司超过51%的股份,成为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并将标的公司纳入万通发展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其应当且应当促使其各自关联方互相合作,并尽其合理最大努力采取和完成本协议项下所有其各自必需或适当采取或完成的行动,促使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以下简称“付款条件最晚满足日”)。付款条件最晚满足日届满后,如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仍未满足,经万通发展与本协议转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另行协商一致的,可延长付款条件最晚满足日。”

第二条 标的股份对价及支付方式

经各方协商一致,《补充协议》第一条中对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修改如下:

《补充协议》原第一条中对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内容如下: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工作日内,万通发展应向本协议转让方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第一期标的股份收转让价款合计154,232,296美元(含税),占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1%。”

现修改为: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全部满足后,万通发展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但不得晚于2025年3月31日)应向本协议转让方支付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第一期标的股份收转让价款合计154,232,296美元(含税),占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51%。”

第三条 分手费

经各方协商一致,《补充协议》第二条“分手费”修改如下:

《补充协议》原第二条“分手费”内容如下: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含当日),如万通发展尚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及公告,万通发展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无需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承担任何本协议项下之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自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起,除仅因本协议转让方及标的公司未根据本协议第6.1(7)条及6.2条约定履行其义务外,如(i)万通发展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公告且未能就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标的公司及本协议转让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或(ii)经万通发展股东大会审议否决本次交易,则万通发展应在前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孰早),向标的公司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作为分手费(含税)。”

现修改为:

“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如万通发展尚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及公告,万通发展有权终止本次交易,无需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承担任何本协议项下之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自2025年1月1日(含当日)起,除仅因本协议转让方及标的公司未根据本协议第6.1(7)条及6.2条约定履行其义务外,如(i)万通发展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公告且未能就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标的公司及本协议转让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或(ii)经万通发展股东大会审议否决本次交易,则万通发展应在前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孰早),向标的公司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作为分手费(含税)。”

第四条 声明、保证及承诺

经各方协商一致,《股份转让协议》第6.6条修改如下:

《股份转让协议》原6.6条内容如下:

“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成立后90日内,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均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共同促使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的达成,且前述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就与本协议所述的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事项或者就与本协议所述交易相矛盾的任何其他交易进行接触、商谈、磋商或签署任何协议或安排。”

现修改为:

“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成立后至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万通发展及本协议转让方均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共同促使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的达成,且前述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就与本协议所述的交易相同或类似的事项或者就与本协议所述交易相矛盾的任何其他交易进行接触、商谈、磋商或签署任何协议或安排。”

第五条 条款效力

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有约定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之处,以《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若为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为境内法人或合伙企业)或授权代表签字(若为境外法人或合伙企业)之日起成立,本协议一方未签署本协议,不影响其他已签署协议各方的协议成立。本协议第一、二条自《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自本协议经万通发展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