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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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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股票代码:000981 公告编号:2024-074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4年11月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35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章玉明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章玉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845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160,879,4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1.61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89,495,68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9.9025%;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843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71,383,78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714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4人,代表股份172,678,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295,0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43人,代表股份171,383,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43%。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1-2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姓名:孙立、敖菁萍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35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45名,代表公司股份3,160,879,4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6168%。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6,414,8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97%;反对30,810,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48%;弃权3,653,7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38,214,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412%;反对30,810,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29%;弃权3,653,7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59%。

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6,46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22%;反对54,641,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7%;弃权9,770,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如下:同意108,267,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87%;反对54,641,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432%;弃权9,770,1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80%。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1、2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徐 晨

经办律师: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孙 立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敖菁萍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