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0版)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P=P0-V=7.95-0.25=7.70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法律意见;
(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01日
证券代码:300838 证券简称:浙江力诺 公告编号:2024-08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01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9.5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0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二)2022年09月19日至2022年09月29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09月30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72)。
(三)2022年10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74)。
(四)2022年10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4日,确定以8.2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23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2023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25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收到关于1名拟激励对象的匿名投诉,经公司监事会核实,该拟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该投诉事项不影响本次授予。除此之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异议。2023年09月27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8)。
(六)2023年09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09月27日并以7.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21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2023年10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作废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4年06月0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九)2024年06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十)2024年11月0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监事会就前述议案以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9.55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进行作废。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合计9.55万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法律意见;
(五)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