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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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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0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下午15: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3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8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购买责任险,具体方案如下:

2.1投保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个人。

(1)被保险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2)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的下列任一人员:

①被保险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②行使被保险公司管理职责时的雇员;

③与其他被保险个人一起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共同被告或被调查/执法对象的雇员;

④遭受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的雇员;或

⑤被保险公司全职授薪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

2.3保险期间:1年

2.4赔偿限额:人民币60,000,000元

2.5保险费:人民币722,000元

为提高决策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变更保险公司、确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增长,为广大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回报,公司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和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事宜: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头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后续公司将择机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将上述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相关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1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日下午16:3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3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送达。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德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监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8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购买责任险,具体方案如下:

2.1投保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个人。

(1)被保险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2)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的下列任一人员:

①被保险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②行使被保险公司管理职责时的雇员;

③与其他被保险个人一起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共同被告或被调查/执法对象的雇员;

④遭受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的雇员;或

⑤被保险公司全职授薪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

2.3保险期间:1年

2.4赔偿限额:人民币60,000,000元

2.5保险费:人民币722,000元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

企业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89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

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185,828.77万元

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

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4家

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家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4次。42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7人次、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8人次。

4、信息安全管理

中兴华所建立了全面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信息化管理、信息安全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在日常工作中事务所和客户的信息及机密安全。中兴华所未发生信息安全事故。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黄辉,注册会计师,自2013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5年,先后为派生科技(300176)、融捷股份(002192)等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自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肖国强,注册会计师,自2005年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先后为温氏股份(300498),广钢股份(600894)等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自2021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田书伟,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7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自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形。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80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0万元),系按照中兴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82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减少2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核查了中兴华所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诚信状况良好,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兴华所在担任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委员会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80万元。

(二)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均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中兴华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6元/股(含)。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3年12月28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89)。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066,0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最高成交价格为2.56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7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981,525.95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未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近期融资工作进展顺利,在化债工作完成的基础上,努力拓展了多元化融资渠道。随着融资资金的逐步到位,且临近回购承诺到期日,公司将在剩余的交易日中,坚决履行上市公司回购承诺。股份回购彰显了公司管理层对于未来发展的乐观预期,并助力公司价值的不断提升,以持续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