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9 证券简称:中金黄金 公告编号:2024-028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市场增持股份,亦不涉及向市场减持股份,系因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央运基金)和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发展)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股东国新央运基金和国新发展发来的《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国新央运基金基本情况

2.国新发展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国新央运基金由国新央企运营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具体由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决策。根据央运基金管理公司2024年10月31日的股东会决定,央运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央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运投资公司)有权推荐央运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席位由2名变更为3名,其他股东合计有权推荐2名。本次变更后,央运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该等董事会席位安排决定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的选任,进而可以实际控制国新央运基金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而央运投资公司及国新发展同受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实际控制。基于上述安排,国新央运基金及国新发展共同扩大了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的股份表决权数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新央运基金及国新发展构成一致行动人,二者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新央运基金与国新发展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国新央运基金持有公司106,400,6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0%,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国新发展持有公司151,641,9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3%,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新央运基金和国新发展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258,042,522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33%。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

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金黄金

股票代码:600489

信息披露义务人1: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西路华梦街1号2104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2: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08室

股份变动性质: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导致持有的权益比例合计增加(不涉及向市场增持股份,亦不涉及向市场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国新央运基金

基本情况:

(二)国新发展

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一)国新央运基金

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二)国新发展

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新央运基金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除中金黄金)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新发展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除中金黄金)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国新央运基金由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在中金黄金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具体由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决策。根据央运基金管理公司2024年10月31日的股东会决定,央运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央运投资公司有权推荐央运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席位由2名变更为3名,其他股东合计有权推荐2名。本次变更后,央运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该等董事会席位安排决定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的选任,进而可以实际控制国新央运基金在中金黄金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而央运投资公司及国新发展同受中国国新实际控制。基于上述安排,国新央运基金及国新发展共同扩大了其所能够支配的中金黄金的股份表决权数量,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新央运基金及国新发展在中金黄金层面构成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国新央运基金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国新发展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市场增持股份,亦不涉及向市场减持股份,系因国新央运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央运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董事会席位安排变化,导致国新央运基金及国新发展共同扩大了其所能够支配的中金黄金的股份表决权数量。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二者成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金黄金股份的比例超过5%。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和发展趋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公司股份未来 12 个月内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国新央运基金由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在中金黄金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具体由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决策。根据央运基金管理公司2024年10月31日的股东会决定,央运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央运投资公司有权推荐央运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席位由2名变更为3名,其他股东合计有权推荐2名。本次变更后,央运投资公司可以通过该等董事会席位安排决定央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的选任,进而可以实际控制国新央运基金在中金黄金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行使,而央运投资公司及国新发展同受中国国新实际控制(控制关系结构图请见本报告书第二节第四点),基于上述安排,国新央运基金及国新发展共同扩大了其所能够支配的中金黄金的股份表决权数量,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国新央运基金及国新发展构成一致行动人,二者合计持有的中金黄金股份比例超过5%。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向市场增持股份,亦不涉及向市场减持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国新央运基金与国新发展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国新央运基金持有上市公司106,400,6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0%股份,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国新发展持有上市公司151,641,90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13%股份,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新央运基金和国新发展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58,042,522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5.3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国新发展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国新央运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处,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新央企运营(广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国新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