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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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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要扣税 提前了解少争议

2024-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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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李某是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2024年5月22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并于7月20日卖出2600股,持有期间该股票进行了分红,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送红股3股(含税)。李某打印对账单时发现营业部扣除了税款338元,而自己持股时间超过1个月且不足1年,证券公司应按每股0.1元的价格来扣除260元的税款,与自己计算相比,营业部多扣了78元,遂向客户经理进行询问,客户经理解释说系统自动扣的。

李某认为,营业部解释不合理,存在乱扣费行为。因此,李某向中证广东调解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请调解,要求证券营业部退还多扣的税款。

二、主要争议

此次分红的税费是如何计算的?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多划扣李某税款的情况?

三、调解过程

工作站受理纠纷后及时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查看了上市公司公告,并查阅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关于股息红利的扣税规则。

在查看纠纷双方提供的对账单等证据后,调解员进行了现场调解。

首先,调解员和当事人解释了股息红利税扣税规则,根据《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根据持股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间低于1年的,是在个人转让股票时才计算征收应纳税额。李某于5月22日买入,7月20日卖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应按照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税率,李某知道此规则和税率,证明其对《通知》有一定的了解。

随后,调解员进一步向李某解释,股息红利具体是多少,还应该具体计算。根据上市公司公告,A公司股票分红方案是每10股送3股、派现金10元(含税)。因此,李某持有后卖出的A公司股票2600股,产生了红股780股及现金红利2600元,780股和2600元都需要计入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税率来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红股780股需缴纳78元的个人所得税(780×20%×50%=78元),红利2600元需缴纳260元的个人所得税(2600×20%×50%=260元),共计338元,所以证券公司共划扣了李某税款338元。

针对双方产生误解的情况,调解员分析认为,本次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李某对股息红利税的征收规则理解不透彻,单方面认为只有现金分红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了解送股部分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现场演示算法后,调解员也进一步向李某说明:证券公司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划扣,并非证券公司自主计算税额,且该部分税款最终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经调解员的反复沟通解释及现场演算,最终消除了李某的疑虑,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李某也对工作站表示感谢。

四、案例启示

股票所得股息红利应纳税额与投资者持股期限长短有直接关系,且个人所获现金分红及红股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投资者而言,应加强对相关规则的学习和理解,若对经营机构的费用收取有异议时,应先主动向工作人员咨询了解,同时主张诉求不能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应做到有理有据。

就证券公司而言,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渠道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普及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提升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参与度,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化为长期客户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及时为投资者答疑解惑,持续提升客户服务体验度和满意度。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