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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2024-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4-115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麒麟转债”将于2024年11月11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麒麟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3、除息日: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4、付息日: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5、“麒麟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6、“麒麟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8日,凡在2024年11月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1月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起息日:2024年11月11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293号”文件核准,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公开发行了21,989,391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19,893.91万元。债券简称“麒麟转债”,债券代码“127050”。根据《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麒麟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麒麟转债”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麒麟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050;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19,893.91万元(21,989,391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19,893.91万元(21,989,391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6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年11月11日至2027年11月10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2年5月17日至2027年11月10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0、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2、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麒麟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麒麟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00%,本次付息每10张“麒麟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含税)。

对于持有“麒麟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对于持有“麒麟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对于持有“麒麟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其他事项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进行咨询:0532-68968612。

投资者如需了解更多“麒麟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