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4-051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预付款350,000,000元(人民币)、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共计724,378,535元(计至2021年10月15日)。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8日,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珠江股份”)因股权转让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起诉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案件编号为(2021)粤01民初1862号。诉讼保全工作完成后,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1-078)。
2022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关于股权转让预付款、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为:一、珠江股份与中侨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2020年1月15日解除;二、中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股份退还股权转让预付款3.5亿元;三、中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股份支付至2020年1月15日止经济补偿金127,579,397.3元,后续经济补偿金以股权转让预付款3.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中侨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珠江股份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77,579,397.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五、若中侨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珠江股份有权就中侨公司提供出质的数额为10,000万元的安徽中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珠江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2-057)。
上诉人中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故提起上诉。公司收到《上诉状》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传票》,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43)。
二、二审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4日,公司收到广东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为(2023)粤民终1173号,二审法院认为:中侨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第四、六项;
三、驳回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663,693元,由中侨公司负担2,904,834元、珠江股份负担758,859元。一审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中侨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9,656元(中侨公司已预交),由中侨公司负担2,441,768元、珠江股份负担637,888元。本院向中侨公司退回该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7,888元,珠江股份应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37,8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