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4-154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23.6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5.7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3.42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股权回购款合计40,200,062元(不含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同时预计减少公司2024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40,200,062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7)。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01民初263号,判决宁科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回购原告产业基金持有被告中科新材10%的股权,向原告产业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款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9)。

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收到银川中院2024年5月27日出具的(2024)宁01执509号《执行通知书》、(2024)宁01执509号《执行裁定书》及(2024)宁01执509号《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科生物回购中科新材10%的股权,向申请执行人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支付100,543,749元及利息(暂未计算),向银川中院缴纳执行费167,944元;《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中能、中科新材、宁科生物银行存款100,711,693元,若被执行人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银川中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于2024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77)。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银川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01执509号之二,现将银川中院文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银川中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产业基金与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新材、宁科生物与产业基金有关的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科生物回购申请执行人产业基金持有的被执行人宁科新材10%的股权,向申请执行人产业基金支付股权回购款1亿元及利息(暂未计算),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新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38,749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167,944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产业基金申请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32.4515万股股权进行拍卖。经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总价为79,421,061.76元。现申请执行人产业基金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32.4515万股股权作价40,200,062元抵顶相应的债务,并解除对剩余1,300万股股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32.4515万股股权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32.4515万股股权作价40,200,062元抵顶相应债务,上述股权归申请执行人产业基金持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产业基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同时预计减少公司2024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40,200,062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3.6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5.7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3.42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