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75 证券简称:万润新能 公告编号:2024-049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计划自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次一交易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在启动增持后的30个交易日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860.67万元,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20%,即1,721.33万元;若上述增持完成后,仍出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情形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增持,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50%,即4,303.33万元;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6,805股,增持金额约人民币1,668.69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860.67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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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刘世琦、李菲、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合计持股比例为32.92%。
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之前12个月内,刘世琦先生及李菲女士未披露过其他对本公司的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6,805股,其中,刘世琦先生增持405,295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0.32%,李菲女士增持11,51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0.01%。本次增持金额约人民币1,668.69万元,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860.67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刘世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29,475,24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23.37%,李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为11,149,41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8.8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刘世琦、李菲、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合计持股比例为33.25%。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88275 证券简称:万润新能 公告编号:2024-050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若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启动首轮稳定股价的增持计划,截至目前,上一轮稳定股价措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将继续采取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及李菲女士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启动增持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860.67万元,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上一年度(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鉴于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期末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负,综合考虑公司目前行业现状、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因此,本次增持股份的上限金额取“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上一年度(2022年度)获得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20%”。)(2022年度)获得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20%,即1,721.33万元;若上述增持完成后,仍出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情形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增持,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50%,即4,303.33万元;
●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 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内容及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日次一交易日起12个月内;
● 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可能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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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刘世琦、李菲、十堰凯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33.25%。
在本公告披露日之前12个月内,公司因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于2023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计划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截至2024年11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世琦先生、李菲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16,805股,增持金额约人民币1,668.69万元,已超过该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人民币860.67万元,该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已于同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决定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积极稳定公司股价。
2、增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
4、增持金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启动增持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860.67万元,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上一年度(2022年度)获得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20%,即1,721.33万元;若上述增持完成后,仍出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情形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增持,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税后金额的50%,即4,303.33万元。
5、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6、增持实施期限: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内容及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日次一交易日起12个月内。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由公司及时披露。
7、增持股份锁定期限:相关主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8、增持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主体后续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可能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