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医药产业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申购金额高于该申购金额限制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前述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长城医药产业精选混合发起式A
■
长城医药产业精选混合发起式C
■
注: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2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设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长城医药产业精选混合发起式A
■
长城医药产业精选混合发起式C
■
注: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92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2日(含)但少于184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4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所有。
(1)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2)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0。
3、转出基金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基金资产的标准参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5、基金转换计算示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养老金客户)将持有的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份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净值是1.1500元,转出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0,申购费补差费率为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100,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转入总金额=100,000-0=100,000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100,000/(1+1.5%)=1,477.83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1,477.83=98,522.17元
转入份额=98,522.17/1.1500=85,671.45份
基金转换费=0+1,477.83=1,477.83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完成本次转换后,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85,671.45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仅适用于本公司旗下基金“前端收费”模式。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各基金对赎回先后顺序的规定。
5、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6、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适用于相关基金合同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7、基金份额转换后,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即转入份额在赎回或转出时,按持有时段适用的赎回费档次计算赎回费的,该持有时段为该部分份额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期限。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投资者可在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办理程序及交易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1、扣款日期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日期,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约定的每期扣款日进行扣款,若遇非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开放日,并以该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
2、扣款金额
本基金单笔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制外,还应遵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本基金单笔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不受前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交易确认
以每期有效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T+1日,投资者可在T+2日查询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4、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可变更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1、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36层DEF单元、38层、39层
电话:0755-29279128
传真:0755-29279124
联系人:余伟维
2、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移动客户端:长城基金APP
微信服务号:长城基金
7.1.2场外非直销机构
(1)浙商银行(同业平台)
(2)中信建投
(3)中信证券
(4)银河证券
(5)华泰证券
(6)华西证券
(7)渤海证券
(8)国信证券
(9)国都证券
(10)中信证券(华南)
(11)中信证券(山东)
(12)国投证券
(13)东海证券
(14)中金财富证券
(15)西部证券
(16)长江证券
(17)国新证券
(18)中信期货
(19)国金证券
(20)南京证券
(21)东吴证券
(22)粤开证券
(23)第一创业证券
(24)蚂蚁基金
(25)众禄基金
(26)诺亚正行
(27)天天基金
(28)浦领基金
(29)和讯信息
(30)好买基金
(31)盈米基金
(32)陆基金
(33)利得基金
(34)金斧子
(35)肯特瑞
(36)汇成基金
(37)苏宁基金
(38)万得基金
(39)汇林保大
(40)挖财基金
(41)同花顺
(42)长量基金
(43)雪球基金
(44)基煜基金
(45)大智慧
(46)创金启富
(47)大连网金
(48)度小满基金
(49)普益基金
(50)嘉实财富
(51)阳光人寿保险
(52)泰信财富
(53)华源证券(鑫理财)
上述代销机构的网址及客户服务电话等信息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24年11月8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进行查询。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长城信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4年11月1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次收益分配公告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2)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修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本次收益分配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接受账户类分红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对本基金无效。
(5)本基金可以在不同的销售机构设置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若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修改在某个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不会改变在其他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投资者最终的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办理了本基金转托管转出尚未办理转托管转入的投资者,其分红方式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所转出的基金份额待转托管转入确认后与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一并划转。
(7)本基金的分红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8)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68-666)查询或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