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4-052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及其近亲属。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2024年4月23日一一2024年10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4年11月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

该两名核查对象均系激励对象近亲属,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未曾知晓本次扬州金泉激励计划的内容或相关信息,交易均系其本人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激励计划无任何关联;该二人在自查期间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均不存在知晓或利用任何公司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

除上述2名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均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4-053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0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63号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赵仁萍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参加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中,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冰清、胡建雄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