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4-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股东新余鼎宏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鼎宏新”)持有公司股份3,159,131股,占公司总股本2.28%;新余鼎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鼎为”)持有公司股份2,064,5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新余鼎宏新与新余鼎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公司实控人、董事长、总经理王成海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223,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7%。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并已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新余鼎宏新、新余鼎为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161,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就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以上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新余鼎宏新与新余鼎为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二者合计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161,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其中二者合计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387,296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774,592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承诺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鼎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新余鼎宏新、新余鼎为作出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企业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进行的正常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减持主体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价格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