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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4-156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23.6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5.7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3.42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合计68,835,246.23元、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同时预计减少公司2024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34,695,500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投)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凤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5)。

公司收到金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6民初484号,金凤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5)。

公司及中科新材分别收到金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6执348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金凤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金凤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6执3488号之十三,金凤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4)宁0106执348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1,300万股股权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将被执行人宁科生物持有的黄河银行1,300万股股权中的1,150万股股权抵顶本案债务,作价34,695,500元(3.017元/股)。下剩标的金额继续执行。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宁国投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宁国投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黄河银行股权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新的影响,同时预计减少公司2024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34,695,500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3.6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5.7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3.42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4-157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23.6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5.7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3.42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2,389,540.4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委托合同纠纷,华辉环保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恒力国贸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辉环保

被告:公司、恒力国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恒力国贸向原告支付代垫付款合计32,389,540.41元;

2、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案件受理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原告华辉环保与被告恒力国贸均系被告宁科生物的子公司。2023年至2024年期间,因恒力国贸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华辉环保先后为其代付各类款项合计32,389,540.41元。现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代付资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现原告为维护股东权利,保障华辉环保有序经营之需要,特诉请要求被告偿还代付资金。

另因被告恒力国贸系一人有限公司,宁科生物系其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科生物作为股东应当对恒力国贸未予偿还的代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债务及经营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整体债务规模为23.68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5.74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3.42亿元,除子公司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中科新材及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