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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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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包含3名独立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7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易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监事会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8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3、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审慎性、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1)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3年度收入总额为287,224.6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4,873.42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49,856.8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94家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8,840.19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3、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1次、自律处分1次。

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1次,64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1次、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飞,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龙旗科技(603341.SH)、骄成超声(688392.SH)、荣亿精密(873223.BJ)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丽娟,2015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5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过皓元医药(688131.SH)、国缆检测(301289.SZ)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周佳欣,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1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欧维义,200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卫宁健康(300253.SZ)、澳华内镜(688212.SH)、天顺风能(002531.SZ)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李飞、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丽娟、签字注册会计师周佳欣、项目质量复核人欧维义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年,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审慎性、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审计委员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

(三)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监事会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099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9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进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议案名称及提案编码表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4、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三、会议登记事项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5、登记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189号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6、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金红英、陈兴龙

电话:021-64954576

传真:021-64851044

电子邮箱:kehua@skhb.com

7、现场会议与会人员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022”,投票简称为“科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 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 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 2: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以下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被委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证券代码:002022 证券简称:科华生物 公告编号:2024-100

债券代码:128124 债券简称:科华转债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科华”)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化学发光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以下简称“化学发光项目”)的实施主体;取消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实验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验系统”)的陕西分公司作为“化学发光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将实验系统陕西分公司作为“化学发光项目”实施主体期间实施该项目形成的资产对西安科华增资;公司将以借款/增资方式向西安科华提供“化学发光项目”募集资金8,750.37万元,实验系统将以借款/增资方式向西安科华提供“化学发光项目”募集资金4,949.63万元(其中包含实验系统陕西分公司作为“化学发光项目”实施主体期间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便于西安科华实施该项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和终止等相关事项。

近日,西安科华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下属二级支行上海漕河泾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西安科华、交通银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实验系统及其陕西分公司、交通银行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关于〈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了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了实验系统陕西分公司于交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3100*************5744)。现将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0号)《关于核准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73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38,000,000.00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资金总额为738,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发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18,529,590.53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98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2024年9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调整投资构成明细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西安科华、交通银行及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1月7日,本次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订主体:

甲方一: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科华(西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下属二级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以下简称“漕河泾支行”)(漕河泾支行无对外签订监管协议的权限,由乙方进行签署,具体业务由漕河泾支行完成,并受乙方管辖)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账号为3100*************3400,截止2024年11月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3,7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化学发光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3,7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陪同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坡、洪立斌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将通过甲方转达给乙方。

7、甲方可以通过柜面或网银方式操作付款。若甲方在乙方柜面现场办理资金划付的,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提交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或贷记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专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如不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支付申请,但乙方对甲方的支付申请仅负形式审查义务。若甲方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的,甲方应承诺所有通过网银支付的款项用途均符合本协议约定。若甲方通过企业网银办理资金划付的,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乙方应履行系统内部设定的密码、U盾、短信认证等多种认证流程,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在资金划付前,乙方对甲方的支付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不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支付申请,并在资金划付后复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甲方对所提交资金划付申请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均有权暂停甲方使用网银,在甲方及时整改、消除相关影响并出具整改方案后,经丙、乙双方同意后甲方方可继续使用网银。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因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乙方、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关于〈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