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中航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4-033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4日,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并于2024年1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了上会议案,经书面投票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详见同日披露的035号公告。
表决情况: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会议通知详见同日披露的037号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复材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事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详见同日披露的036号公告。
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姜波先生、王健先生、肖世宏先生、曹正华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余5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中航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4-034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11月4日,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并于2024年1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了上会议案,经书面投票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复材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中航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4-035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变更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210号楼1101室
首席合伙人:黄锦辉
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64
2023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406
2023年度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32
2023年度审计的收入总额:48,482.02万元,审计业务收入:39,912.9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5,728.70万元。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6家,上年度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前五大主要行业):制造业(19家)、采矿业(3家)、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家)、批发和零售业(2家)。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2,502.66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9家
2023年度上市公司主要行业(前五大主要行业):
■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利安达截至2023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4,240.99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240.99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利安达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11人次,共涉及13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签字项目合伙人:陈虹,注册会计师,2018年至今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现任事务所合伙人,未在其他单位兼职。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业务,近三年曾签署过上市公司妙可蓝多、宇顺电子和宝塔实业等年度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签字注册会计师:金凤娟,注册会计师,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未在其他单位兼职。参与过多家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春玲,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10多年,2017年开始在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质量控制复核工作,现任利安达北京总所质量部负责人,未在其他单位兼职。具有多年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负责过多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报告复核工作,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利安达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情况
审计收费的定价: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
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审计费用预计为132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06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6万元),较2023年度审计费用149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19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审计费用同比下降11.41%。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大信成立于1985年,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变更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时,公司董事会对大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表示衷心感谢。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该事项已事先与大信及利安达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安达从业资质、专业能力及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担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11月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聘任利安达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中航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4-036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复材”)拟与股东方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签署技术实施许可协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复材可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许可期限内利用许可技术制造及销售许可产品,协议约定技术实施许可费不超过1.80亿元。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除日常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复材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签署了《先进航空复合材料A、B、C、D等四个系列树脂及预浸料技术实施许可协议》(许可期限为2023年度)。除此之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未发生过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4.风险提示:由于在许可期限内,最终交易数量及交易总价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预期收益暂无法预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主业竞争优势,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复材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签署《先进航空复合材料A系列、B系列、C系列、D系列、E系列、F系列、G系列和H系列树脂及预浸料技术实施许可协议》(许可期限为2024年度,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可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许可期限内利用许可技术制造及销售许可产品。
交易对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全资控股单位,目前其直接持有本公司3.35%股份。根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签署的《股份托管协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委托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代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597,081,381股(占比42.86%),将标的股份所代表的除收益权及处置权以外的所有股东权利委托给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行使。截至2024年10月31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583,151,381 股(占比41.86%),即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合计拥有本公司45.21%的表决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复材签署了《先进航空复合材料A、B、C、D等四个系列树脂及预浸料技术实施许可协议》(许可期限为2023年度),许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复材使用许可技术制造及销售许可产品,协议约定技术实施许可费不超过1.80亿元,公司已严格按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2023年度实际支付技术实施许可费6,658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未与其他关联方发生过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关系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与本公司均受控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故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
企业类型:事业单位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开办资金:81,529万元
主要业务:航空制造、航空材料、工艺装备及相关标准、检测技术研究、机电产品及生产系统设计制造、光电技术研究与开发、计算机软件与应用技术开发、相关研究生培养与专业技术培训。
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交易名称及类别
《先进航空复合材料A系列、B系列、C系列、D系列、E系列、F系列、G系列和H系列树脂及预浸料技术实施许可协议》
(二)技术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许可方(甲方):中航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方(乙方):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
1.许可范围:
甲方对许可技术的使用方式限于使用许可技术制造许可产品以及销售许可产品,具体范围为:(1)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协议》中约定的材料标准、工艺规范、测试标准、技术报告、专利等技术文件、许可生产及销售A系列、B系列、C系列、D系列、E系列、F系列、G系列、H系列八个树脂及预浸料。(2)甲方销售许可产品的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产品若涉及出口应当按照双方的进一步约定办理。
在许可期限内,如乙方对许可技术做出改进,改进后的技术及相关资料同样适用《协议》约定。
2.许可类型:独占许可
3.许可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如许可技术中的一项或多项在此日期之前权利存续期届满,则其相关的许可期限提前至权利到期日止。
4.交易定价:经双方协商,约定技术实施许可费=∑(该牌号预浸料交付并确认收入的数量╳该牌号每平米预浸料技术实施许可费用)。
数量:按照该牌号预浸料已完成交付并确认收入的产品数量确定。
技术实施许可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80亿元(含税)。
5.费用支付安排:按《协议》约定,甲方按年度核算出此前技术实施许可费用,乙方确定技术实施许可费后于10个工作日内开具【技术实施许可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甲方进行费用支付。
6.技术许可实施方案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乙方应在许可期内向甲方提供以下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1)乙方按Q/ZHFC JT LC 02-2019《预浸料类产品全寿命周期技术管理阶段及要求》第5.3.6章之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内部产品鉴定,通过鉴定后,产品完成研发阶段任务,达到M6状态。
(2)通过内部鉴定后,由乙方派相关技术人员赴甲方指导许可产品生产,现场提供5个批次(试生产批)许可产品的技术支持,保证甲方能够独立、完整地生产出许可产品,且相关许可产品性能满足相应材料规范的要求。
(3)甲方根据Q/ZHFC JT LC 02-2019《预浸料类产品全寿命周期技术管理阶段及要求》第5.3.7章之要求组织阶段评审。通过阶段评审的,乙方技术团队退出许可产品生产,但仍需在甲方需要时提供相关支持;未通过阶段评审的,根据评审要求,乙方继续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直至通过阶段评审。
(4)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方式:乙方负责现场指导甲方完成五个批次许可产品生产。五个批次以外的许可产品生产过程中,甲方出现技术问题,乙方应于24小时内派技术人员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及有效解决方案,并协助相关技术问题的解决完成。
7.相关保证及风险承担
(1)乙方保证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持充足且满足履行《协议》的要求,后续生产中因乙方技术服务不到位、或提供技术文件不完整直接导致重大质量、技术问题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试生产阶段,因乙方原因造成产品报废或技术性能不达标,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原因(设备故障、超越生产规范等)造成产品报废或技术性能不达标,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试生产以外的批次出现的技术问题,由乙方配合甲方积极解决,不能解决的,应酌情扣减技术许可费。
8.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但下列情形除外: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或甲方逾期付款是由于因不可抗力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
(2)如果乙方未按《协议》上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协议附件所列技术文件,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许可费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迟交付违约金可以由甲方在尚未支付给乙方的技术实施许可费中扣除,或须由乙方在就此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予以赔偿。乙方的迟交付违约金不影响乙方依据《协议》及相关法律向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且除非《协议》经甲方终止,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
(3)各方应按照双方相关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保密责任。如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泄密,给国家及另一方的安全和利益带来危害和/或损失的,另一方有权对违约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并在另一方发出要求纠正违约行为之书面通知(含邮件)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9.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协议》之成立、效力及与《协议》相关之任何争议均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予以解释和解决。
当事人间所有关于合同的争议或分歧,须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其他事项
《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许可产品销售情况重新商定技术实施许可费计算方式,签订新的《协议》。
四、定价合理性的说明
经测算,在提取技术许可费用后,该项技术许可相关产品的最低净利率为5%,最高净利率为56%,上市公司2023年合并口径净利率为21.71%。综合考虑,该项目具备盈利持续性。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制造院签订《协议》,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主业竞争优势的有效措施,符合交易双方业务发展需求。交易有利于完善公司产品布局,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程序
1.本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姜波先生、王健先生、肖世宏先生、曹正华先生回避了表决;
2.本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通过,同意将该事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
3.本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风险提示
1.由于在许可期限内,最终交易数量及交易总价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预期收益暂无法预计。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0862 证券简称:中航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4-037号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6日 14点 5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北京艾维克酒店四层第一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6日
至2024年11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4年11月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及上网文件。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股东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员身份证 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或者传真登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股东于2024年11月20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 13:30一16:00到公司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参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2、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永和路1号
邮政编码:226011
联系人:丁凯
联系电话:0513-83580382
邮箱:600862@avic.com
3、会议材料已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便查询。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