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653 证券简称:康希通信 公告编号:2024-044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17,218,392股。
● 除首发限售股外,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12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5,895,238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223,113,63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18日。(因2024年11月1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2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希通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68万股,并于2023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42,448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3,713,3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04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766,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59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8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23,113,63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52.5616%。其中,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217,218,39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51.1728%,股东数量为37名;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895,23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3888%,股东数量为1名。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223,113,63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52.5616%,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11月18日(因2024年11月1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康希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康希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持股5%以上股东潘斌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上述第1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并持股5%以上股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燕舞半导体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共青城康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上述第1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企业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在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担任董事的股东胡思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内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自上述第1、2项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如符合减持条件,本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从公开市场新买入的发行人股票),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上市后,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实施减持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1、2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上海海望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2022年12月7日前持有的233.0373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于2022年12月7日受让取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90.1996万股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5、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股东(嘉兴鑫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上海张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创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鸿运金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中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厦门海通金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国贸海通鹭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长三角(嘉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华控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天鹰合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鑫瑞集诚(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臻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共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航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景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襄禧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汾湖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湖杉浦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等23名机构股东及姚冲、卢玫、吕越斌、魏泽鹏、屈向军、黄言程、朱君明、赵海泉、葛新刚等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同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3、上述承诺为本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战略配售股东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首发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招商证券资管-招商银行-招商资管康希通信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认为:康希通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或安排;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或安排;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康希通信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招商证券对康希通信本次限售股份解限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23,113,6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616%,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其中,首发限售股份数量为217,218,39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51.1728%,股东数量为37名;
2、其中,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895,23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1.3888%,股东数量为1名。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1月18日(因2024年11月17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注2:“嘉兴鑫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上海鑫礽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注3:“共青城鸿运金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樟树市鸿运金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4:“杭州有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有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5:“南京臻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青岛臻郝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特此公告。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